晚報訊 替人開出租發(fā)生車禍,替班司機張先生替車主墊付了修車費用,申報了保險,卻不想車主翻臉不認這筆賬。近日,李滄法院判決車主返還張先生墊付的費用。
2003年,張先生與秦先生簽訂協(xié)議書,由張先生作秦先生出租車的夜班司機。2004年7月6日凌晨,張先生駕車發(fā)
生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不負事故責任,但為維修車輛及處理事故,張先生先后墊付了維修費、價值認證費、檢測費、停車費及噴漆費共計2000多元,并賠付被告停運損失1600元。事發(fā)后,保險公司也核定了損失。輪到張先生向車主索要維修費的時候,秦先生卻不認賬了,他表示這件事和他無關,不愿負擔這筆錢。無奈之下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車主返還墊付的費用。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秦先生作為車的實際所有人,在其財產遭受侵害時,有權主張侵權行為人賠償其財產損失。本案中張先生雖不是車的財產所有人,卻為處理交通事故主動墊付了修車費用及其他相應的費用,而車主通過張先生的行為從中享受了利益,因此法院判決秦先生賠償張先生墊付的費用。(趙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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