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本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對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適用800元和1600元費用扣除標準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記者昨從市地稅部門了解到,根據(jù)該《通知》規(guī)定,島城市民12月份的工資能否享受到1600元的新扣除標準,關鍵看工資何時發(fā)放。
國稅總局下發(fā)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的單位12月底就將當月工資發(fā)到員工手中,這種情況應按照原來的標準繳稅;有些單位在明年1月下發(fā)今年12月的工資,這種情況就可以按照新的扣除標準繳稅!笔械囟惥止ぷ魅藛T介紹說,《通知》中著重指出的是,單位員工如果12月底就領到了當月工資,那么不論何時到地稅部門繳稅入庫,都要按照原來1100元(800元工資+300元補貼)的扣除標準繳稅;只有實際在1月份下發(fā)的12月份工資,才能按照新扣除標準繳稅。(記者
劉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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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下月發(fā)適用新標準
記者還了解到,2006年1月1日后單位發(fā)放員工年終獎,可以按照1600元的新扣除標準繳稅。舉例說明如下:
2006年1月12日,某單位向月薪1400元的一位員工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于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shù)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