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示:女大學生發(fā)錯短信結(jié)孽緣,成為富商“二奶”。不料,她卻被這名富商的發(fā)妻告上鼓樓區(qū)法院,要求返還其丈夫給與這名女大學生的巨額財產(chǎn)。
這宗本省首例,在全國也極其罕見的“發(fā)妻狀告二奶案”,經(jīng)本報獨家報道后,引起讀者強烈關注。“二奶”小云是否應歸還這筆錢,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內(nèi),都持有不
同的觀點。
案情回放
我市某重點大學女大學生小云,因錯發(fā)短信,結(jié)識了上海富商吳海洋。雙方通過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多次聯(lián)系,關系逐漸升溫。
看似浪漫的誤會,引發(fā)了一場孽緣。兩人終于發(fā)展成為婚外戀情并同居。小云成了吳海洋的“二奶”。在交往中,吳海洋陸續(xù)給了小云21萬元錢。
可“傍”上大款,沒有讓小云感到幸福。懷孕墮胎、同學疏遠、親人決裂……這些給小云帶來了莫大的壓力。終于,這段孽緣被吳海洋的妻子錢雅發(fā)現(xiàn),3人間發(fā)生激烈矛盾,小云甚至還有自殺行為。
這段孽緣終于走到了盡頭。就在小云準備忘記過去的時候,她卻被富商發(fā)妻錢雅告到鼓樓區(qū)法院。據(jù)錢雅訴稱,小云破壞其家庭和婚姻,也侵犯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享有的所有權及處分權。故要求法院判決小云返還丈夫給她的那筆巨款。
法院宣判
昨天,鼓樓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吳海洋妻子錢雅要求“二奶”小云歸還有證據(jù)證明的21萬余元錢的愿望,沒有獲得法院支持。鼓樓區(qū)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據(jù)悉,這樣的判決在全國同類型案件中,尚屬首次。
記者了解到,鼓樓區(qū)法院受理此案后,錢雅以丈夫吳海洋擅自處分共同財產(chǎn)行為無效為由,追加吳海洋為第三人。因小云不同意返還財產(chǎn),雙方分歧較大而未能調(diào)解解決。此后,鼓樓區(qū)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判點一】“二奶”小云是否有獲得贈與的權利?
辦案法官:小云和吳海洋的婚外戀情有悖道德。但道德和法律有時會不同,對這起侵權賠償糾紛,應當依照法律而非道德進行評判。
雖然兩人的婚外情有違道德,但兩者間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均受法律同等保護;而法律也沒有“當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給付財產(chǎn)”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小云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有接受他人(包括吳海洋)給付財產(chǎn)的權利。
【判點二】小云接受贈與,是否侵害原告錢雅權益?
辦案法官:沒有特殊約定,吳海洋和錢雅的財產(chǎn)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吳海洋私自將部分共同財產(chǎn)給了“二奶”小云,侵害錢雅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共同所有權。因此,侵害錢雅權益的是吳海洋,與小云的接受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此外,小云在接受吳海洋的贈與時,也沒有核實對方婚姻狀況、款項來源、性質(zhì)的法律義務。
【判點三】誰該對原告錢雅權益負責?
辦案法官:夫妻雙方都有獨立參加社會生活的自由,個人才是法律體系中最基本的主體。個人承擔法律責任時,并不因其配偶不同意而免除。吳海洋的行為,侵害了妻子錢雅的權益,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由于錢雅未在此案中主張吳海洋的侵權責任,故法院對兩人婚內(nèi)有關侵權糾紛,不做處理(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不能讓“包二奶”者人財兩得
合法妻子要求丈夫“二奶”返還財產(chǎn)遭駁回,法律界對這一判決結(jié)果頗為關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龔廷泰,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葉金強均對鼓樓區(qū)法院這一判決表示贊同。
龔廷泰認為,在此案中,吳海洋是支配21萬元錢的行為人。因此,錢雅要求返還財產(chǎn)的主體,是丈夫吳海洋而非“二奶”小云。
其次,錢雅以吳海洋“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行為無效”為由,要求小云返還財產(chǎn)。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即夫妻雙方共同行使所有權,一方處分部分財產(chǎn),只要行為本身合法,符合財產(chǎn)權轉(zhuǎn)移規(guī)則,應當承認其效力。
這也就是說,吳海洋可以支配屬于自己份額的財產(chǎn)。而對小云來說,她沒有法律義務去認定,吳海洋支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屬于自己份額的財產(chǎn)。況且,法律也并未禁止接受已婚人士贈與。再者,吳海洋作為已婚男子,與一涉世未深的女大學生保持兩性關系,其過錯責任顯然大于小云。
此外,龔廷泰還表示,如果判決小云返還財產(chǎn),這就意味著一個“包二奶”的男子,不但可以得到“人”,在金錢方面也不會有任何損失。這會帶來社會誤解,造成惡劣影響。
而南京大學副教授葉金強則表示,就此案因果關系來說,吳海洋私自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部分錢財,贈給“二奶”小云,直接侵害了妻子錢雅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判決從法理上說得通。
他同時還表示,此案結(jié)果與“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的民法理論相印證。所謂“不法”,即指違反強制性法規(guī)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而此案小云和吳海洋發(fā)生婚外情甚至同居,違反了公序良俗,由此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給付,不予返還。
丈夫出軌是造成發(fā)妻悲劇主因
“在涉及感情問題的司法判決中,法律與道德往往都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苯K省社科院研究員葉克林得知此案的判決結(jié)果后認為,一個摻雜了婚姻、家庭財富、感情等因素的案件判決后,除了會引發(fā)人們法律思考,還會帶來社會影響。
葉克林說,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錢雅的訴訟請求,她不但受到了身心的背叛,財產(chǎn)上也遭受損失,很多人會認為她是本案中最值得同情的對象。而小云“勾引”了別人老公,還揮霍了巨款,應該是值得譴責的對象。但我們細究造成錢雅悲劇的原因不難發(fā)現(xiàn),吳海洋才是過錯的主要方,而尚在大學學習的小云應該承擔次要責任,這種責任的分攤,不只在法律層面上如此,在道德層面上也依然如此。那根據(jù)邏輯,應該是吳海洋對錢雅的悲劇負主要責任。
葉克林希望讀者從道德層面去評判這個案件的時候,能夠整體的、宏觀的去把握。
南京師范大學教科院教授、道德研究所研究員趙志毅說,一般而言,道德的范疇可以分為道德、不道德與非道德。非道德是游離于道德與不道德之間的一個概念!耙粋已婚男子的感情多元化在道德范疇上顯然屬于不道德的類別!壁w志毅說,而這個案件的另一當事人小云,作為一個未婚女子,她是有資格喜歡任何人的,即使是一個已婚男子。可以說,起初小云跟吳海洋吃飯、約會,是處于一個非道德的層面,但后來,她在知道吳海洋有妻子的情況下仍與其保持兩性關系,才由非道德過渡到了不道德,但這個不道德行為的產(chǎn)生,吳海洋也是要負一定責任的。其次,從社會評價的角度看,小云先是流產(chǎn),后受到同學的孤立,最后她的父母也不認她。其“被包”要比吳海洋“包二奶”所遭受的社會壓力多得多。因此,在這樣一起事件中,公眾應該給予小云更多的寬容。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