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事可樂公司總經(jīng)理陳秋芳家族爭訴2.23億元上海、南京、武漢三家百事公司國有股權案見諸媒體后,法學家應松年、姜明安、薛剛凌,經(jīng)濟學家左大培都在不同場合對數(shù)億國有資產(chǎn)歸屬私人家族案表達了明確的質(zhì)疑和反對。
而著名法學家江平則指出,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件,它所呈現(xiàn)的事實和原因值得全
社會警醒和深思。案件向社會充分呈現(xiàn)了國有資產(chǎn)的所有權有多脆弱。如果行政機關和法院不能正確履行各自的職責,則可以在頃刻之間讓巨額國有資產(chǎn)悄無聲息地“合法”流失。
私人家族隱名投資說法不能成立
本案中爭論的焦點之一就是益康公司的原始股東(投資人)身份的確定。上海高院在再審判決中確認了益康公司1984年及1985年最初也最為重要的原始證據(jù),也就是確認益康公司是海軍成立,海軍是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投資人。
原告試圖證明自己是益康公司的隱名投資人。所謂“隱名投資”是指一方實際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法律現(xiàn)象!半[名投資”是《公司法》未規(guī)定、理論界尚存爭議的法律概念。理論界公認的確認存在“隱名投資”的必備前提是,隱名投資人與顯名投資人之間事先存在投資協(xié)議,對投資數(shù)額、投資比例、分利和責任承擔方法進行約定;同時隱名投資人有實際資本性投入,并被有關公司作為原始股本投入加以接受。
江平認為,本案中原告和益康公司的公示投資人(海軍)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資協(xié)議。并且原告在訴訟中表示:“是因為1984年政策不允許辦私人企業(yè),因此隱名投資于益康公司,海軍不知道。”這實際上是主動承認其投入(如果有)并沒有經(jīng)過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股東(投資人)———海軍的知情同意。
另一方面,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投資人海軍自始至終否認其與原告之間存在所謂的接納原告投入作為原始資本(股本)的合意。海軍在訴訟中出函證明益康公司是“其資金來源均為軍產(chǎn)(國有資產(chǎn))。無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投資”。
江平指出,在證明相關投入被益康公司和相關投資人從主觀上接受為原始股本(注冊資本)方面,原告沒有任何證據(jù)。原告試圖努力提供的證據(jù)不過是“原告有所投入并被益康公司接受”,卻沒有證明益康公司和相關投資人當時接受該投入和承認投入屬于公司原始股本,將參與公司的資本利益分享。本案中“隱名投資人”
和顯名投資人之間沒有投資協(xié)議,公示的投資人沒有接受隱名投資人投資的意愿,隱名投資人投資的證據(jù)不足,同時當時的法律也禁止此類隱名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確認原告的隱名投資人地位,將打破公司投資領域的基本法律秩序,后果完全不可想像。
閔聯(lián)公司受讓上海百事股權有效
1992年北方公司安排處置益康公司資產(chǎn),閔聯(lián)公司向益康公司及其法定公示投資方支付對價,接受上海百事股權,并完成法定工商登記手續(xù)。對此,江平認為,閔聯(lián)公司取得股權的過程,善意、有償因而合法有效。
江平指出,一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程序,此案作為侵權案件,中國北方公司無論作為益康公司的法定注冊權利人,還是在侵權之訴中被法院判定侵權,中國北方公司都屬于“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審法院在并未通知中國北方公司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卻在判決中認定“北方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地方國資辦不可越權
同時,江平認為上海國資辦在1998年對益康公司產(chǎn)權進行界定違反了行政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實際剝奪了中國北方公司的法定異議權,嚴重違法。
江平表示,該批復結論的事實前提(如益康公司與北方公司達成協(xié)議歸還10萬元投資款)是虛構的,違反法律。不僅如此,即使真的存在所謂的歸還投資的協(xié)議,也應該是在原告和海軍或北方公司之間進行,又怎么能夠是益康和北方之間呢?
同時江平指出,中國北方公司隸屬中國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是中央直屬企業(yè)。上海國資辦無權對中央企業(yè)資產(chǎn)做出界定,這是最為顯然的行政常識。上海國資辦批復超越行政權限,嚴重違反法律。上海國資辦的批復直接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的嚴重后果。 □本報記者李濤
責任編輯 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