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道福州市物價局公布房價成本及“房價成本揭秘”調查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有關部委予以回應和支持,認為公布房價成本清單,還購房者知情權,是非常有意義的。但也有一些開發(fā)商提出質疑甚至表示反對,認為這一做法會侵犯商業(yè)秘密,稱供求決定價格,只要房子能賣出去,再高的價格也是合理的。
公開房價成本清單,究竟是還購房者知情權,還是侵犯開發(fā)商商業(yè)秘密?記者就此進行了追蹤采訪。
公開房價成本有無必要?
北京房地產業(yè)界對公開房價成本基本持反對態(tài)度。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志剛表示,政府相關部門公布房價成本清單,一有難度,二意義不大。中原地產華北區(qū)域總經理李文杰的觀點比較直接,他認為公布開發(fā)商的房價成本清單起不到任何作用,也沒有必要!罢谋疽饪赡苁峭ㄟ^成本估計,約束開發(fā)商的開發(fā)利潤,控制房價,但這種做法肯定無效?刂品績r還是應該調節(jié)供求關系!
福州市物價局公布房價成本后,中央黨校研究員曾業(yè)松感言:調控房價這么久,居然一直沒有具體房價成本的資料供決策參考,調控的參照物不清楚,不能說不是一個缺陷。那么,房價成本到底該不該公開呢?
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說,我國價格法明確要求經營者在定價時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作為定價的基本依據,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房價一般包括地價、建筑安裝成本、配套設施費用、貸款利息、稅收以及開發(fā)商中間利潤。從政務信息公開的角度講,政府公布其中由自己控制的那一部分,無可厚非,也比較可行。政府并未直接干涉開發(fā)商的定價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第八條明確:加強市場監(jiān)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信息溝通與整合,適時披露土地供應、商品住房市場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福州市物價局局長朱光華等認為,商品房的社會平均成本,并不是什么行業(yè)秘密,而是應為社會所了解的公共信息,通過商品房的平均社會成本以及其平均銷售價格,公眾就可對房價是否合理作出自己的判斷。公開房價成本并不是取代原有的調控政策,恰恰是對“國八條”中提高信息透明度這一條的補充和深化!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易憲容認為,在房地產交易中,購房者長期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政府公布商品房的社會平均成本,有利于改變這種不對稱,增加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在博弈中的話語權。因此,政府部門理應將其公之于眾,以維護公眾的知情權。雖然不一定影響房價,但至少可以強化此前宏觀調控取得的成果。
公布成本清單是否會侵犯商業(yè)秘密?
記者在采訪中,聽到一些開發(fā)商質疑的理由是:對于房地產企業(yè)過多干預,將嚴重影響他們的投資環(huán)境。
北京浙金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豪認為,目前各樓盤的各項銷售指標通過網絡很容易查到,如果再公布成本,房地產商將沒有任何秘密可言。這對房地產企業(yè)不公平。(見10月13日《新京報》)
這里我們先要弄清楚房價“成本清單”公布的是什么?房價成本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地價、建安成本、各項配套費用和運營成本四部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前三項都是政府有關部門掌握的,而第四項指的是開發(fā)商的平均運營成本。雖然每個樓盤的運營成本有差異,但一般開發(fā)商會控制其占商品房銷售價格一定的比例。
樓建波說,開發(fā)商說對他們不公平,是沒有道理的。構成法律上保護的商業(yè)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guī)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主要特點一是公眾無法獲得,不能通過正常渠道得到;二是生產中有訣竅,具有實用性,能為他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披露后會造成損失;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訂立保密協(xié)議,采取保密措施。目前房價成本清單并未要求每個開發(fā)商出具他們的管理費用、人頭費用等細目。而且,隨著土地實行招拍掛,稅收征管程序的日漸透明,房價成本中的這些部分實質上已經無密可保。
公布房價成本是否難以操作?
一些開發(fā)商和學者提出,公布房價成本涉及到多個部門根本無法操作。北京市國土局辦公室副主任靳京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價成本大致算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其他稅費等三大塊組成,雖然簡單,但北京有4000多家開發(fā)商,每一個開發(fā)商的樓盤開發(fā)成本不一樣,真正公開房價的成本清單,就工作量來說是非常大的,并且需要足夠的網絡資源支持。
江蘇省物價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所謂工作難度大,不好操作等等,從技術層面看并不存在,難在政治層面,利益共同體的影響力。他們指出,構成房價成本的各項數字,相關職能部門都有,或都能測算出來,甚至物價部門就能獨立測算出來。但為了保證權威性,通常物價部門要求土地、房管、建設等部門配合并提供資料,相互印證。一般而言,每平方米的建安成本和各種配套費在同一城市所有樓盤是一樣的,也就是說,這兩項根本不需要一個樓盤一個樓盤去算,只有地價不同,操作簡單,沒有任何難度。
南京審計學院財政稅收研究所所長蔣大鳴教授認為,各政府部門推廣電子政務已有相當一段時間,通過計算機網絡,整合各部門信息,要算出房價的成本并不難。
公布房價成本能撼動高房價嗎?
有些開發(fā)商和專家認為,公布房價成本清單,數據有可能是被修正的,不能從根本上撼動當前的高房價!
北京香江國際副總裁潘明朗認為:“即使公布了房價成本清單,對降低房價也不會起到多大作用。房價的高低,是由市場供求所決定的。當市場供大于求時,房價自然下降。就是把所有的成本清單公布了,房價高低仍不受影響!保ㄒ10月26日《中國房地產報》)
上海社科院房地產業(yè)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則明撰文表示,要求公開成本是“烏托邦”的夢想。文章認為,想通過公布房價成本來破解樓市供求矛盾恐怕是不現實的。
樓建波認為,房地產的價格主要是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的。房價成本是否公開,表面看并不會對商品房市場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但是,這種公開是根治高房價的一個突破口,政府公布房價中的社會成本,尤其是土地成本,可以為社會和媒體對開發(fā)商的價格行為進行監(jiān)督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最終有助于一個有效的商品房價格監(jiān)督機制的形成。專家指出,公布房價成本的關鍵是如何使之法律化、制度化、科學化,肯定會逐步改變住房價格機制扭曲的現狀,影響房價。
中央黨校研究員曾業(yè)松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績和個別官員出于利益的考慮,可能會迫使有關部門搞數字游戲,公布不真實的成本。但問題是,缺乏成本信息要素,公眾對房屋消費就可能出現所謂的“逆向選擇”,這就意味著市場的低效率甚至失靈。再者,所有的調控措施都有可能碰到這個問題,不能以這一點為理由反對公開成本。按此推理,只要地方政府反對,所有的房價調控措施都不要了嗎?
一些消費者提出,是否公布成本不能只聽開發(fā)商的聲音,也要多聽聽購房者的意見。無論如何,房價應更接近真實成本。因為房地產業(yè)關系國計民生,“居者有其屋”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要目標之一,政府有責任適當干預,讓開發(fā)商保持合理利潤而不是暴利。還購房者知情權并非終極目標,要解決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還有賴于加大經濟適用房的比重,綜合運用稅收金融杠桿等,實現房價的理性回歸。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