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見習記者
江勇龍)近日,時報接到報料,謝小姐在去上班途中遭到搶劫,求助迎面而來的警務人員追捕劫匪,對方以下班為由拒絕,不過提供手機供其報警。事發(fā)當天,謝小姐向惠州市公安局有關部門反映該警務人員不作為,市公安局督察隊已對此進行調查處理。
事主:警察僅提供手機報警
謝小姐向記者介紹,11月3日早上7時55分許,她上班正往云山路口走時,突然,手中提著的一個黑色布包被人從背后搶走,她回頭看到一個穿著白底藍格上衣,身高160厘米多、偏瘦、20多歲的搶劫犯。
謝追趕劫匪一段路后,見劫賊上了一輛摩托車往三新南路方向逃去。謝看到迎面來了一輛警車,車上是一名穿著便衣、30多歲的男子,謝立即上前攔住警車。當謝請求警務人員追劫徒時,警務人員遲疑一會,竟對謝說:“我已經下班了,你報警吧”,他把手機遞給謝,讓謝小姐自己打電話報警。
謝小姐認為,警察當時沒有緊急公務,一名市民被搶,警務人員這樣做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
專家:也需考慮能否追得上
警察在下班途中開警車遇到被搶者,是否該追趕劫匪還是向被搶者提供報警方便呢?針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張健良律師。
張律師表示,警察的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市民安全,追劫匪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除非遇到緊急公務,可向市民講明不能追的緣由后,則立即向被搶市民提供報警方便。
記者隨后也針對此問題采訪了暨南大學法學系主任助理、教授梁森宏,梁教授則這樣認為,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此問題,如沒有去追賊也不算失職或者不作為,只能說是職業(yè)道德應受到譴責。況且警察在當時的情況要考慮是否能追上劫匪。
督察隊:將對投訴進行調查核實
惠州市公安局督察隊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可能110尚未移交“11月3日謝小姐投訴內容”,他們目前沒有該方面的記錄。根據(jù)謝小姐提供那警車牌號,督察民警告訴記者,并不是惠州市區(qū)的警車,而是惠東縣的。督察隊方面將針對謝小姐投訴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如屬行政不作為的,將按相關條例對此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