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誰來界定?車主該不該賠償?
生活日報9月27日訊(記者 任鵬 實習生 何相營)今天,一只寵物狗突然沖上馬路,出租司機剎車不及將其撞死,寵物狗的主人和出租司機發(fā)生糾紛。小狗被撞是否屬于交通事故?雙方責任該由誰來界定?保險公司能否作出讓車主賠償?shù)臎Q定?這一撞,撞出了一串疑問。
今天早上6:40,出租司機張師傅和丈夫袁師傅開車途經(jīng)歷山路拐向文化東路時,從山師家屬樓的小門躥出4條狗,由于張師傅剎車不及,一條小狗當場被撞死。狗的主人陳女士心疼得眼淚都落了下來,上前跟張師傅理論。
張師傅堅持說,自己并沒有違反交通法規(guī),不應承擔責任。陳女士則說,當時是4條狗一塊沖出來的,司機應該有反應的時間,但因為車速太快沒剎住車,理應賠償。
無奈之下,袁師傅給投保的天安保險公司打了電話,經(jīng)過多方協(xié)商達成和解:出租司機張師傅賠償一條同樣品種的狗,保險公司承擔80%的費用,剩余的20%由司機自己承擔。
對于這件事情,司機張師傅表示,現(xiàn)在還沒有界定是不是交通事故,是誰的責任,就要自己賠償,這讓人很難接受。
小狗被撞到底屬不屬于交通事故?記者詢問了省市交警部門,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答復,對方只是說這個問題“不好界定”,應該按民事糾紛來處理,責任認定應該由法院作出判決。
濟南市眾英律師事務所的郭律師表示,從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看,交通事故的定義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小狗是陳女士的一部分財產(chǎn),從這個角度說,可以認定是交通事故。但究竟由哪一方負責,郭律師認為,在交警沒有作出處理結果之前,出租車可以不擔責。
據(jù)記者了解,因1995年12月施行的《濟南市養(yǎng)犬管理辦法》與后期頒布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有沖突,濟南市已經(jīng)停收養(yǎng)犬登記費和年度注冊費,發(fā)證機關也基本停止了辦理養(yǎng)狗證,這也就意味著,在濟南市,養(yǎng)狗事實上已不再需要辦證,因此作為公民個人財物的寵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受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成了一個問題。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