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洛陽路的劉女士日前在某超市買洗衣粉,選中了貨架上標價8.6元1袋的洗衣粉。可是,她付款時收銀臺打價卻成了每袋15.3元,她找到商場售貨員詢問,售貨員解釋說是放錯了位置;她又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按原標價購付款,超市堅持不肯,稱是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劉女士認為超市是故意欺詐消費者,
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執(zhí)法人員趕到現場后經調查,發(fā)現超市內整個洗衣粉貨臺就沒有15.3元的標價牌,由此作出了超市按原標價出售給消費者的處理并對超市的行為進行警告,要求對已出售的400多袋洗衣粉,向消費者表示公開道歉并承諾憑購物發(fā)票、退回差價。
現今,人們在超市購物時,很少有人去核對商品的標價與結算價是否一致。而有的商家正是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標低價”推銷商品,而一旦被發(fā)現有“問題”,就以工作失誤搪塞。工商部門在處理此類消費糾紛案件時,主要看超市在主觀上是否存在欺詐故意、客觀上是否構成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的事實。結合此案,工商執(zhí)法人員指出,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此案中,超市的行為屬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劉女士堅持按標價購買,是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工商行政機關予以支持。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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