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辦法》出臺,新辦法從10月1日施行
據(jù)新華社北京9月20日電
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加強和規(guī)范對教育儲蓄免稅的管理,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教育儲蓄存
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該辦法從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jù)了解,1999年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對教育儲蓄的免稅管理一直是利息稅征管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由于儲戶在儲蓄機構多頭開戶、用虛假或不合格的證件開戶、利用虛假或不規(guī)范的證明支取本息,部分儲蓄機構甚至為完成儲蓄任務而以教育儲蓄的名義進行攬儲,對國家金融和稅收秩序產(chǎn)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該辦法從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主體資格、教育儲蓄的額度、開戶、存期、利率優(yōu)惠、證明的管理、教育儲蓄的支取等幾個方面,規(guī)范教育儲蓄免稅管理。
一是在原規(guī)定教育儲蓄最高限額2萬元的基礎上,明確細化了教育儲蓄額度問題。辦法規(guī)定,享受免征利息稅優(yōu)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學本科(大專)、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yōu)惠,每一階段教育儲蓄本金合計不得超過2萬元,本金合計超過2萬元或一次性躉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儲蓄免稅的優(yōu)惠政策。
二是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使用進行了明確。
辦法特別強調(diào),對違反規(guī)定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的學校,稅務機關可以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對儲蓄機構以教育儲蓄名義進行攬儲,未按規(guī)定辦理教育儲蓄,而造成應扣未扣稅款的,應向納稅人追繳應納稅款,并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