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起,老林就到某公司經營的石礦上從事挖石工作。雙方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某公司也從未為老林辦理過職工工傷保險。
今年5月,老林在清理礦坑懸石時,不慎被墜落的石頭砸傷右腿,造成右下肢膝上截肢,被有關部門鑒定為四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期間
,某公司完全支付了老林的醫(yī)療費,但卻不認為老林之傷為工傷。老林將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公司一次性賠償自己8萬元。
庭審時,某公司稱,公司并不知道老林什么時間到礦上工作,只是根據其采石的噸位向礦上支付報酬,公司不直接和工人發(fā)生關系,因此,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公司不應承擔老林的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林自1992年就在某公司經營的石礦從事采石工作,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勞動報酬,老林事實上已成為某公司的成員,且為公司提供的是有償勞動,因此雙方已形成為勞動關系。法院同時認為,老林之傷為工傷,據此判決,某公司支付老林醫(yī)療期間的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月支付傷殘撫恤金及老林安置假肢相關費用。
分析形成勞動關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事實上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二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本案中,老林已符合這兩個條件。至于老林之傷是否為工傷,《保險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事本單位的日常生產、工作的;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等。據此理解,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qū)域內或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負傷、致殘、死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本版撰稿潘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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