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源縣人民法院近日對一名警察丟失卷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2004年3月24日0時15分,富源縣公安局勝境關警務站民警在從昆明開往貴陽的臥鋪客車上查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修某攜帶海洛因3000克。4月3日,公安機關在廣州
先后抓獲同案犯王某和吳某。4月7日,警察呂某某被指定承辦修某等3人涉嫌毒品案。4月30日,修某等3人被宣布執(zhí)行逮捕。5 月8日,呂某某從內勤 處領走涉案卷宗材料。6月9日,呂某某發(fā)現(xiàn)全案卷宗丟失,經(jīng)查找、偵破無果。6月15日被刑事拘留,7天后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對涉案材料重新收集整理并移交起訴。 今年1月5日,曲靖市檢察院以修某涉嫌運輸毒品、王某和吳某涉嫌販賣毒品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開庭審理后,以證據(jù)材料系后期補充制作、取證程序不合法為由宣告修某等3被告人無罪,于5月8日將修某等3被告人釋放。3被告人被釋放后,富源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后期補充制作證據(jù)”進行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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