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給還未成年的女兒留下一套房。此房由母親負責辦理相關手續(xù),母親又將此事委托給同居男友。同居男友將此房低價賣出,買房人在此房內一住就是四年…… 父親去世留下房 母親同居男友賣出去
出場人物
 
;小青:原告老李:小青的父親 王芳:小青的母親,已與老李離婚。
鄭某:王芳的同居男友。老孫:被告,買房人。
故事回放:小青15歲時,父母離婚,小青由父親老李撫養(yǎng)。老李曾承租一套公房,后此房由A公司拆遷,A公司與老李簽下協(xié)議,約定將為老李父女安置一處套二房,一年后回遷。
天有不測風云,半年后,老李突然死亡。因小青未成年,經過公證,小青由母親王芳撫養(yǎng),套二房也由王芳負責購買。王芳有一同居男友鄭某,她委托鄭某去辦理銀行貸款,同時將房子的相關手續(xù)交給了他。
鄭某對外稱,房子是王芳的,并且以王芳丈夫的名義通過某中介將房子賣給了老孫。賣房協(xié)議上約定,老孫一次交付5萬元房款,鄭某負責將A公司出具的辦理房屋產權的證明交給老孫,并辦理過戶手續(xù)。
買房過程中,老孫從未問過王芳何時與鄭某結婚,更不知道老李還有個女兒小青。在A公司為王芳出具的辦理公積金貸款證明上,原只有王芳一人的名字,后涂改為“老孫”、“王芳”兩人的名字。
老孫很快就搬進了套二房內居住,一住就是四年。在這期間,王芳幾次要求老孫搬出,可在老孫看來,此房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拒不搬出。于是,小青起訴至法院,將老孫和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此房。
法院認為,A公司在工作中未謹慎審查,此房的真正權利人應是小青。而鄭某的賣房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他與老孫之間的買賣房屋的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據此判決,老孫應從此房中搬出;A公司應協(xié)助小青入住此房,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老孫賠償小青四年的房租損失。
(分析)老孫并不是從房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購得的此房,而是通過王芳的男友手中購得。鄭某對此房沒有任何權利,他無權處分此房。
老孫在購房時,明知此房是安置給老李的,而老李已去世,他應該查明該房現(xiàn)在的真正主人是誰。在法庭上,老孫承認聽鄭某說起過王芳已與老李離婚,既然已離婚,那么王芳必定對此房沒有繼承權。就算是王芳與鄭某真的結婚,鄭某也無權處理此房。
綜上,老孫的購房行為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