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人大代表認為明確警察義務的同時也應立法保障其生命安全 設立襲警罪提法引爭議 晚報訊 據(jù)信息時報報道,8月28日,《治安管理處罰法》經審議獲得通過,記者就新法的部分條文采訪了多位人大代表。有代表建議,在法律明確了警察義務的同
時,有必要設立“襲警罪”,但也有代表認為不宜設立。 廣東省人大代表、律師朱列玉說,《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了警察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應保護他們的權益。目前,國家法律雖規(guī)定了“妨礙公務罪”,但這個罪名“口袋太大”,什么都可以往里裝,對警察的特殊性表現(xiàn)不夠,對他們的人身保護也不夠。因此,有必要設立“襲警罪”,而且應該專門立法保護警察的其他合法權益。 廣州市人大代表、律師朱永平卻認為,設立“襲警罪”意味著對特定主體進行立法保護,如果是這樣,那么是否也應該對法官、檢察官等也立法設立“襲X罪”呢?他認為,這樣做更易導致“濫權”,因此非但不應設立“襲警罪”,國家還應在今后的法律制定中,進一步明確限制警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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