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這樣解讀有關司法解釋。
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將不再受理。本報昨日
報道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后,有不少讀者感到疑惑:裁決之后,當事人能否起訴?這一司法解釋對于解決拆遷戶和拆遷部門矛盾有什么意義?昨日,記者就此采訪了最高法院有關法官和專家。
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遷引發(fā)的糾紛逐年攀升,一些拆遷部門向法院起訴要求強行拆除,引發(fā)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法院不應當直接受理此類民事案件。拆遷單位與拆遷戶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多年從事拆遷法律實務工作的王才良說,現(xiàn)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遷部門吸納了法院的有關領導,他們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案。一些地方在沒有和拆遷戶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前,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方式,強行將拆遷戶的房屋拆除。
王才良認為,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預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出臺這一司法解釋,是為了盡量減少地方在拆遷補償問題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記者廖衛(wèi)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