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職業(yè)勞資糾紛引人關注
據(jù)《金陵晚報》今日報道,江蘇首例、全國罕見的東航兩機長辭職案件有了一審判決結(jié)果。昨天,南京市江寧區(qū)法院判決:東方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東航公司)為兩機長丁健、府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兩機長各向原所在單位東方航空公司支付賠償款100萬元人
民幣。
背景緣由:機長交辭呈未獲批準
2004年7月,兩名有多年飛行經(jīng)驗的民航機長以身心疲憊為由向東航公司提交了辭呈,東航公司未予同意。一個月后,兩機長未再前往東航公司上班,東航公司亦停發(fā)了兩人的各項工資待遇,但未與兩人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即移交人事檔案。
根據(jù)兩機長與東航公司簽署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附件,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4年12月作出裁決:兩機長與東航公司的勞動合同由2004年8月13日起解除;兩機長各一次性賠償東航公司培訓費用30余萬。東航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南京市江寧區(qū)法院。
法律分析:機長單方面解約屬違約
兩機長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無違反勞動合同?東航公司造成的損失應如何界定?法院認為,兩機長單方面解除合同符合勞動自由的基本原則。兩機長已提前一個月提交辭呈,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因此兩機長與東航公司的勞動合同已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
法院同時認為,兩機長單方面解除合同已構(gòu)成違約。由于兩機長簽定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兩人的服務期限應為兩人達到退休年齡時止,F(xiàn)兩人提出辭呈已違反了服務期限的約定,構(gòu)成違約。
關于損失賠償問題,法院根據(jù)中國民航總局于2005年6月8日下發(fā)的《關于貫徹落實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明確規(guī)定,即“為盡快解決目前飛行人員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勞資糾紛,對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原則上按100萬作為對原航空公司的補償”,認為兩機長造成的各項損失可以確定為100萬人民幣。
律師點評:飛行員職業(yè)十分特殊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樺表示,由于民航飛行員職業(yè)十分特殊,其飛行作業(yè)關系著重大生命財產(chǎn)安全,如果飛行員也像其他職業(yè)勞動者一樣自由更換工作單位,極有可能給民航飛行的安全帶來影響。因此,在堅持勞動自由原則的同時,對飛行員工作單位變更予以適當限制是必要的。
楊律師同時表示,限制畢竟不是禁止。對于各方面效益更好的航空公司來說,200萬元即能簽來兩名經(jīng)驗豐富,服務年限尚長的機長,這個賬無論如何都是劃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