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收到的賄賂款項捐獻給慈善事業(yè),那么這筆錢財算不算非法的受賄款項呢?日前,原廣東省煙草專賣局一主任被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判定受賄罪成立。法院認為其中一筆20000元的賄款雖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質(zhì)仍為受賄款。 甘某現(xiàn)年58歲,原系中國煙草總公司廣東省公司(
又稱廣東省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省煙草局)機關(guān)服務(wù)中 心主任。1997年底至 1998年底,甘某在參與管理該公司林和東路綜合樓裝修工程的過程中,先后兩次收受了承接該工程的香港某裝修公司總經(jīng)理林某的賄賂,其中有現(xiàn)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將這20000元全部捐給了公益事業(yè)。經(jīng)法院審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賄賂后,受賄行為已完成。他以個人名義將錢用于公益事業(yè),是個人處分財物的行為,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法院判處甘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