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孫某和吳某簽訂了買賣房屋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如一方違約,另一方需賠償違約金5000元。協(xié)議簽訂時,孫某預付了5000元定金。 幾個月后,有人告訴孫某,吳某已將房子賣給了別人。孫某來找吳某,要求付給他5000元違約金。吳某認為,孫某一直不交房款,自己打過數(shù)次電
話催促,可孫某就是不交,不得已自己才將房屋賣掉,因此是孫某違約在先,5000元定金不能退。 法院認為,孫某和吳某簽訂的協(xié)議中,沒有對房屋過戶和買方交款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且吳某在沒有與孫某商量的情況下,就將房子又賣給了別人,故已構成單方面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 據(jù)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吳某退還孫某5000元定金,同時支付違約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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