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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說感覺很無奈 |
   湖南臨湘市副市長用受賄的15萬多元解決鄉(xiāng)鎮(zhèn)學校等實際問題    受賄款扶貧受賄罪照判
   專家:受賄罪
跟如何使用受賄款是不同概念    2004年7月9日晚,時任湖南臨湘市(隸屬岳陽的一個縣級市)副市長的余斌接到岳陽市檢察院反貪局“找你談話”的通知。余斌說他當時已非常清楚,關于他的“受賄”問題,市反貪局已對他進行了長達一個月的調(diào)查取證。
   7月16日,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賄罪”對其刑事拘留,7月30日,批準對其逮捕。同年10月22日君山區(qū)檢察院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鐘希金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5萬元”。
   受賄款“濟貧”有罪
   “這些指控均是我在接受調(diào)查時主動交待的!庇啾笳f他在紀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檢察工作,“我太熟悉辦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說,是很難查出來的。”他說,自認為襟懷坦蕩,便主動如實地陳述了組織和檢察機關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實。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據(jù)和數(shù)十份證言,證實他所收受的錢財中,有15.47萬元已被用于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認為可不做受賄數(shù)額認定。法庭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這22.5萬元中,有9.5萬元屬于受賄,另10萬元雖屬朋友饋贈,但應認定為違法所得,其他款項的指控因“證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12月23日,君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6萬元。二、依法將被告人余斌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5.47萬元用于扶貧
   一審判決后,岳陽市君山區(qū)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抗訴,余斌也以“不應領刑”為由提出了上訴。
   2005年3月10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辯護人再次提出,余斌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長、副市長期間,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義,將收受錢財中的15.47萬元用于幫助下屬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學校,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
   余斌承認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財物,但他認為自己只是違反了黨紀政紀,并沒有違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財物全部用于公務活動,主觀上沒有將其據(jù)為己有的故意。
   就在各界仍在針對“余斌受賄案”展開激烈爭議時,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達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并于7月26日將裁定送達。余斌對此表示遺憾。
   量刑已考慮濟貧因素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田平安則指出,所有的事實都能完整地證明余斌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罪跟怎么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他的另類,可能是由于其良心上的發(fā)現(xiàn)”。不過余斌把受賄贓款用于扶貧,這讓田教授還是感到吃驚。“不過根據(jù)判決結(jié)果看,法院在量刑時,還是考慮到了其用受賄贓款用于扶貧的因素,對其判決沒有克以重典”。
   曾經(jīng)的“鐵腕書記”
   臨湘市紀委常委沈洪波告訴記者,余斌曾經(jīng)是紀委中頗具影響的人物,他的業(yè)務水平高,對外的協(xié)調(diào)能力也很強。他在紀委期間,曾經(jīng)查辦、撤職過5位違紀的正科級干部(行政級別與余斌平級)。
   臨湘市紀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訴記者,余斌曾經(jīng)在辦理臨湘市某局長的案子時,該局長有個同學在岳陽市任領導干部,當這位上級領導給他打招呼時,余斌硬是頂著壓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這位局長的職。
   臨湘市紀委副書記邱國營說,余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臨湘市紀委副書記劉世軍說,作為多年的同事,他非常了解余斌是一個講原則的人。“他得罪了個別領導,具體情況不方便說!眲⑹儡妵@息道,余斌是一個能嚴格要求自己的干部,但他不善于保護自己。
   余斌在擔任了一年零八個月的教育局長以后,即被選為臨湘市副市長。在他要到政府工作的時候,該局辦公室準備將這些消費了的煙、酒給他算成現(xiàn)金,余斌對辦公室的同志提出了嚴厲的批評:“這是貪污!
   “余斌何罪之有?”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助理馮剛直言不諱地說,“現(xiàn)在被查辦的那些貪官,個個有車、有別墅、有情婦。余斌有什么?”“他的另類受賄導致了他的另類悲情,盡管出發(fā)點是為民的。”有人這樣感嘆道。
   
   當事人說法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7月24日,在臨湘市三橋東邊的一套簡陋的出租屋內(nèi),記者見到了余斌。
   余斌對法院所認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長期間,收受教育局辦公大樓項目經(jīng)理鐘希金人民幣8.5萬元賄賂一事并不否認。“我當時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這筆錢,用這錢來解決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和矛盾,并不構(gòu)成原則性的問題!庇啾筮@樣解釋受賄理由。
   “我這個副市長所能支配的就這1萬元錢,還不如一個普通打工仔!庇啾笳f,他在任副市長期間,分管財政、城建、國土、政法、信訪等工作,分管線有很多矛盾和問題需要經(jīng)費解決,而市財政又非常緊張。
   對此,庭審出示的證據(jù)也顯示,余斌作為副市長,縣財政每年所撥付的費用僅為1萬元,其中還包括余斌用車的費用。余斌說,多年來,他至少將所收受的賄賂以及朋友的饋贈中的15萬余元發(fā)放了出去。
   “我的這些做法,從形式上講,的確是在受賄,但我沒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構(gòu)成受賄罪!庇啾笳J為自己是采取了一種非常規(guī)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