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7月8日電
(楊金志、孫健峰)楊先生接受公司安排出國培訓,并與公司約定勞動合同期自培訓之日起延長18年,但他歸國兩年后卻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且離開了公司。不久,公司要求楊先生賠償巨額培訓費用。為此,雙方鬧上法庭。上海市嘉定區(qū)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楊先生支付上海某汽車有限公司培訓費用
及相關費用109萬余元,而該公司則應賠償楊先生延誤退工的經濟損失10萬元。
1996年,楊先生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同時約定:如果員工是由單位出資進修、國內外培訓的,未滿服務年限提出辭職或自行離職,須按原有協(xié)議規(guī)定,予以經濟賠償。1998年,雙方又約定,汽車公司對楊先生進行為期3年的培訓,其中包括赴德國接受技術開發(fā)全過程培訓,雙方勞動合同期自培訓之日起延長18年,培訓費用為192.2萬元。楊先生指定了自己的妻子為擔保人,擔保人的責任為連帶賠償責任,擔保期應至勞動合同期滿后3年止。之后,楊先生接受了公司安排的兩次總計3年的赴德國培訓,期間未就培訓內容、費用向汽車公司提出異議。
2003年8月,楊先生以要求離崗讀書深造為由提出辭職。一個月后楊先生離開汽車公司,公司支付楊先生工資至同年11月。此后,公司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楊先生賠償培訓費用。2004年5月,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要求楊先生支付汽車公司培訓費及相關費用109萬多元。楊先生不服裁決,向嘉定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自己不支付培訓費,并判汽車公司支付自己延誤退工的經濟損失15萬元。
楊先生認為,由于汽車公司未及時為楊先生辦理退工手續(xù),致使新單位無法招用自己,造成經濟損失。他還認為,自己在德國實質是為公司工作而不是接受培訓,而且赴德國的培訓資料是從網上下載的,認為汽車公司要求自己承擔的培訓費明顯高于市場價。
汽車公司則認為,楊先生辭職前未對培訓費提出異議,也未與公司協(xié)商一致,屬違約行為,應賠償相應的培訓費。因楊先生提供住址有誤,致公司無法為其辦理退工手續(xù),公司不存在無故延誤退工。同時,汽車公司提供了職工勞動合同及培訓合同以及經德國外交部等部門認證的培訓費用發(fā)票及翻譯件,證明汽車公司為楊先生支付培訓費151萬余元,請求法院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勞動合同者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楊先生在服務期內辭職,違反了雙方約定,楊先生應按約定賠償汽車公司的培訓費及相關費用。同時,楊先生也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培訓內容不實、培訓費用過高。因此,法院對楊先生的相關證據(jù)不予采信。
法院同時認為,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影響勞動者辦理求職登記手續(xù)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賠償實際損失。汽車公司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為楊先生開具退工證明,致使楊先生未被新公司聘用,汽車公司應按楊先生在新公司的收入標準賠償。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