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去年夏天,小趙坐小客車去日照。路上,一輛中型貨車違章行駛,撞上了小趙乘坐的小客車。小趙當場受傷,送到醫(yī)院就診,住院19天,花去醫(yī)療費一萬元。 出院后,小趙要求小客車所在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賠償自己醫(yī)療費一萬元、營養(yǎng)補助費600元、護理費1260元、交通費
650元、誤工費17000元、衣服損失費380元。 A公司認為,小趙是典型的“獅子大開口”,并稱合理的賠償,不合理的不賠償。
那么,小趙的要求法院會支持嗎?
市北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小趙是在A公司車輛運輸過程中受到的傷害,因此A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小趙要求的一萬元醫(yī)療費一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其他費用:
營養(yǎng)補助費:小趙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不予支持。
護理費1260元:小趙住院19天,護理人員誤工費按每900元算,護理費應為570元。
交通費648元:小趙提供的票據(jù)中,有8張50元的是連號的,這是怎么回事?在庭審時,小趙說,這是自己和別人共同乘車花費。法院認為,對小趙自己的給予支持,他人的則不予支持。因此,交通費應為300元。
誤工費17000元:小趙住院19天,誤工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13445元計算,因此,誤工費應為700元為宜。
衣服誤失費380元:小趙提供了相應的發(fā)票,予以支持。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