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 今年66歲的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院長常殿元在職期間挪用公款,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共謀并參與策劃挪用公款的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龔德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6
年上半年,常殿元的大學同學龔德明為購買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及進行經營活動,向常殿元借款。二人共謀后,常殿元利用擔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院長的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學院公款借給龔德明,并于同年7月11日與龔德明以個人簽名的方式簽訂了借款300萬元、借期1年的協(xié)議。 此后,常殿元指使他人分別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間,分三次各匯入龔德明指定的賬戶100萬元。其中,第一筆借款100萬元匯入龔德明指定的賬戶后,龔德明用此款購買了浩宇公司的股份及進行個人經營活動。1998年5月,在龔德明逾期不能歸還欠款的情況下,為應付審計檢查,常殿元、龔德明經策劃,補簽了兩份“借款協(xié)議”和兩份“借款延期協(xié)議”。案發(fā)后300萬元公款未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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