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冤獄13年獲賠30萬元 濟寧一被誣“協(xié)同殺人”的村民近日終還清白身
早報訊
因被誣“協(xié)同殺人”被判無期徒刑,濟寧人崔寶富在監(jiān)獄里一關(guān)就是13年,其間他幾乎天天喊冤,堅信法律能還自己一個公道。經(jīng)過反復(fù)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最終判
定他無罪,并對他作出了304979.74元的國家賠償。
6月16日下午,記者見到了崔寶富,得知當(dāng)年事情的經(jīng)過:1991年4月13日凌晨,濟寧市郊區(qū)南張鄉(xiāng)翟家村村民翟某,竄至村委會主任翟某某家,將翟某某騙出后向他連刺四刀,造成翟某某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4月23日翟某被依法逮捕。據(jù)翟某供認(rèn),他“雇用”了崔寶富一同殺死了翟某某。記者隨后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992年6月18日出具的刑事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崔寶富受雇后為貪圖錢財,積極參與殺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后,崔寶富向省高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上述判決生效后,崔寶富以沒有參與殺人為由,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直到2004年10月11日,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以“證據(jù)不足、量刑不當(dāng)”判決崔寶富無罪。2005年1月26日,崔寶富無罪釋放。從1991年12月29日拘留,至2005年1月26日無罪釋放,崔寶富共計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2005年3月14日,崔寶富向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136644元。省高院于本月7日向崔寶富賠付304979.74元。然而,崔寶富由于長期佩戴手銬腳鐐現(xiàn)在已成了一個“廢人”,不能走路,生活需要別人照顧。(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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