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路橋公司修路挖土留下大坑,2名兒童淹死在坑里,即墨法院因路橋公司沒有及時填埋大坑、沒有設立警示牌,判決路橋公司承擔六成賠償責任。路橋公司不服上訴,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去年6月26日,即墨市龍山街道的劉某與3個同學到埠惜河河
灘上大水坑中玩,其中兩個再也沒能上來。家長發(fā)現(xiàn),這個水坑水很深,坑的四周還相當陡峭,下去就很難再爬上來。河灘上怎么多出一個深坑?家長找到河道所在的南葛前街村委會,被告知坑是一家路橋公司在修建埠惜路時挖取沙土形成的,村委會曾派人制止挖土。
即墨法院一審認為,由于路橋公司未及時填平也沒設警示標志,造成大坑積水,兩孩子溺水,路橋公司應該對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79362元總損失的60%;南葛前街村委會雖然對挖土曾制止,但沒有取得實際效果,沒能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應承擔20%賠償責任。而作為孩子父母,家長有義務教育、保護孩子,承擔剩余20%的責任。(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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