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出租車撞人,為賠償傷者,車主先后墊付了15萬元。撞人的是白班司機又不是自己,覺得花了冤枉錢的車主把司機告上法庭要求司機為自己的肇事行為埋單。近日,市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車主與司機共擔責任。
2001年9月4日6時15分,張某駕駛匯通旅游汽車公司出租車沿
南海路自西向東倒車,這時,李某騎自行車載著孫某自北向南橫過南海路,出租車后杠與自行車左側(cè)撞在一起,李某、孫某倒地,李某右腿骨折、孫某廣泛性腦挫傷、顱內(nèi)出血。經(jīng)市南區(qū)交警大隊認定,出租車負事故主要責任。出租車駕駛員張某只是白班司機,車主是王某,為這起車禍,車主先行墊付了15萬元給傷者,雖然保險公司賠付10萬元,但剩下的錢王某覺得拿得太冤。而司機認為自己撞人是在營運過程中,是在給車主干活的時候發(fā)生的事故,5萬元讓自己拿也不合理。
誰為肇事行為埋單成了當庭爭論的焦點,法院認為,司機受車主雇用從事營運工作中,作為駕駛員為維護雇主利益、保證他人安全應(yīng)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卻在倒車時不顧車后情況致他人受傷存在重大過失。但在本案中司機是在為車主的經(jīng)營利益而從事營運,車主也從司機的雇用活動中獲取利益,所以應(yīng)兩人分擔這5萬元損失,張某賠償王某人民幣2萬5千元。(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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