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幕有點像電影中的情節(jié):寒冬夜色中,一輛福田汽車朝江西省贛州大余縣的方向疾速駛?cè)。車在距離大余縣城10多里路的野外停了下來,車上的7名流浪乞討人員和精神病患者被陸續(xù)趕下車后,汽車又迅速調(diào)頭揚長而去。他們被拋棄在荒野的原因,只是因為贛州市崇義縣要整治市容環(huán)境。在被拋棄的流浪者中,
至今還有5人下落不明。(《中國青年報》6月7日) 在對沿街乞討的流浪人員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中,“影響市容”成了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在《為整頓市容,七名流浪人員被拋送荒野》的新聞中,我們讀到的卻是悲憤與心酸。
法治社會,“人生而平等”是最基本的理念,這種理念最突出的表現(xiàn)為生存的權利,即便是乞討者、精神病患者,他們的權利也絕不允許被剝奪與踐踏。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任何人和部門都沒有剝奪他們行走這個城市并在這個城市里生存的自由和權利。
至于這些流浪人員為何沒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拋送荒野,該縣民政部門的解釋是“政府財力有限,縣里還沒能設立救助站”。一切和諧的發(fā)展都該以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基礎來決定,進一步說,沒有財力來設立救助站,怎么有可能打造外表光潔的城市呢?靠著“政府行為”拋棄流浪人員于荒野,表面的整潔有序下喪失的是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和責任。
一個反復被提及的例子是,越是文明民主化程度高的國家和城市里,越不難見到乞討流浪者,因為人們對待他們的心態(tài)是平和的,而且很少有人會做出損害乞討流浪者人格的舉動。
幾個世紀前,法國思想家博丹在《國家六論》里寫道,“每個公民,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也有某些權利。每個公民,即使是最高貴的,也有某些義務!边@也該算是他所崇尚的文明社會的標尺之一吧。于現(xiàn)今流浪者而言,他們是這個社會中最卑微的群體,他們不可能有過無端干擾別人工作和生活的主觀意識。而站在強勢地位的政府部門,他們有義務來幫助這些卑微的公民。只有當政府部門甚至于每個人都能夠正確地理解、運用自己的權力(權利)和義務,社會的公序良俗才能真正得以建立和維護。
“崇義縣的不義故事”只是一個恥辱的注腳,它應該時刻提醒看似高貴的城市管理者們,城市表面的不整潔比起深層次的關懷隱憂而言根本是無足輕重。陳方《燕趙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