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我市法院依法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實舉
編者前言
發(fā)生在湖北省京山縣的“佘祥林殺妻冤案”,一度震驚全國。隨著佘祥林被宣布無罪,關于此案的討論似乎日漸平息;然而此案留給人們的思考還遠未終結,許多人特別是司
法部門在更深的層次上思考著:在此案中我們到底可以吸取多少教訓?今后能否避免此類案件的再次發(fā)生?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此案提出:一是充分發(fā)揮司法特別是刑事司法的雙重功能。即刑法的功能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除了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護無辜和維護人權。二是堅持我國現(xiàn)行刑法的重要原則———“無罪推定”、“疑罪從無”。
我市法院近年來在刑事審判實踐中,是如何在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依法有效維護刑事案件當事人、包括被告人及被害人方的合法權益?記者近日對此進行了采訪。
疑罪從無———保護公民免遭不白之冤
近年來,我市法院的刑事審判法官堅決貫徹“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堅決避免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使無辜者陷入牢獄之災。這是市中級法院曾審理的兩起典型案件———
我市郊區(qū)某村莊有一名年逾七旬的老人死于村外山上,法醫(yī)鑒定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死亡。后經(jīng)偵查,認定該村男子相某某有重大犯罪嫌疑。相某某歸案后,一度承認是自己殺害了被害人,于是其被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判時,相某某又否認系其作案,其指定辯護人也提出:僅有被告人時而承認、時而不承認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并為相某某作無罪辯護。經(jīng)庭審,確無其它相關證據(jù)印證相某某的作案。經(jīng)過研究,法院慎重作出了相某某無罪的判決。
孔某某是我市中院審理的另一起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他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訴至我市某基層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定孔某某構成挪用公款罪?啄衬巢环,上訴至青島中院。青島中院經(jīng)開庭認真審查了證據(jù),認為證據(jù)不足,依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和理念,依法撤銷了原審法院判決,宣告孔某某無罪。
指定辯護———維護公民的法定訴訟權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定訴訟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判中,傾聽并認真對待被告人的辯護,是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錯案產(chǎn)生的重要途徑。我市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秉持這一現(xiàn)代司法理念,全力維護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主要做法包括:
一是對法律規(guī)定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主要是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或犯罪時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其親屬無力為其聘請辯護人的情況下,嚴格依照法律及時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二是對法律規(guī)定可以指定辯護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主要是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個別被告人因家境貧困無法聘請律師,為防止其在訴訟中因無律師幫助而陷入不利境地,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后為其指定辯護人。僅從2000年至今,市中院共為819名各類刑事案件被告人實行了指定辯護,占市中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總數(shù)的五成多。三是在開庭審判之時,尊重被告人的辯護權,耐心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隨意打斷其供述與辯解,并將其意見與控方的意見平等對待,從而維護了被告人法定訴訟權利的實現(xiàn)。
親屬會見———體現(xiàn)司法中的人道主義
多年的司法實踐顯示,絕大多數(shù)被判處死刑后的犯罪分子,都有在執(zhí)行死刑前會見其親屬的愿望;同時,絕大多數(shù)死刑犯的親屬也都有與犯罪人見最后一面的要求。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講,犯罪人犯了罪,但其親屬卻系無辜,甚至對他們中的大部分人來講,同樣也是犯罪的受害者;诖,青島中院為充分體現(xiàn)刑事司法的人道主義,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去年初依法制定并實施了死刑犯會見近親屬制度,受到了社會的關注和理解支持。
附帶民事———彰顯法律對弱者的關懷
依法保護被害人方的合法權益,是刑事審判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市法院在懲罰犯罪的同時,大力強化對被害人方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工作,努力維護被害人方的切身利益,彰顯法律對弱者的關懷。
一是根據(jù)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效率快、方便訴訟和不收訴訟費的法律規(guī)定,告知被害人方盡量在刑事審判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避免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帶來的諸多不便和經(jīng)濟上的負擔。二是用足用好現(xiàn)行法律,加大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方經(jīng)濟損失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對于這一法律條款,青島中院從現(xiàn)代司法理念出發(fā),提出了這樣的辦案原則:“除黑惡勢力犯罪或其他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嚴重犯罪之外,對一般的民間糾紛、鄰里糾紛或婚姻家庭矛盾等人民內(nèi)部矛盾引發(fā)的刑事案件,凡是案件的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調解或被告人盡力賠償被害人方經(jīng)濟損失的,就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這一先進的審判原則,極大地促進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部分的調解。近年來,青島中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已達30%以上,而總的賠付率(包括調解案件和已交納賠償款但未達成調解兩種情況)則達到95%以上。三是針對少數(shù)案件被告人無力賠償,且被害人直系親屬生活又極度困難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內(nèi)外處理此類問題的有益經(jīng)驗,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制定了《青島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特殊困難司法救濟辦法》,幫助其解決暫時困難,渡過生活難關。由此有效消除了因罪案處置后遺留的不穩(wěn)定因素。
我市法院正是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樹立先進的刑事司法理念,采取以上有效措施,平等、全面地保護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市中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市法院今后將進一步在刑事審判領域扎扎扎實實地推進司法文明建設,更加注重審判細節(jié)、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和尊嚴,更好地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戴謙牛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