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天津5月18日電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8日依法對中共重慶市委原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宗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張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受理并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查明:1997年
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張宗海利用擔(dān)任重慶市黔江地委書記、黔江區(qū)區(qū)委書記等職的職務(wù)便利,接受重慶市縉云水泥廠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處理)的請托,為其謀取利益,并收受雷某人民幣300萬元。張宗海以他人名義將該款用于其個人投資房地產(chǎn),獲取非法收益人民幣12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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