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指出,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qū)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 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環(huán)衛(wèi)部門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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