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楊女士有只小貴婦犬。近日,鄰居肖女士駕車時,車與沒有束犬鏈的貴婦犬接觸,導致該犬死亡。楊女士將肖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購犬費、戶口費等6240元及精神撫慰金2000元。但肖女士以楊女士沒有為狗束犬鏈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jù)《北京市養(yǎng)犬管理 規(guī)定》,養(yǎng)犬人應該自律,攜犬出戶時應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寵物犬失去有效監(jiān)管自行跑脫引發(fā)的后果,理應由攜犬人自行承擔。蘭華
法院認為,根據(jù)《北京市養(yǎng)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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