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并尋釁滋事的周某昨天被四方法院宣判后稱“后悔”
早報訊 昨天上午,四方法院在大山法庭宣判一起持槍案,被告人周某因非法持有槍支和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喝酒惹事持槍報復
去年9月12日凌晨,遼寧來青、26歲的周某酒后行至興隆路與人發(fā)生沖突。
自覺吃了虧的周某回家后打電話找到綽號叫“狼”的朋友,又糾集了其他幾個人開車返回興隆路。“狼”給周某一把自制的左輪手槍,周某持槍與其他人沖入興隆路上的一家網(wǎng)吧。面對在此上網(wǎng)的劉某和王某,周某誤認為他們就是打自己的人,便上前用槍柄朝劉某的頭上打了一下,又用槍管捅王某的眉梢。
出租車座下發(fā)現(xiàn)手槍
一頓拳腳之后,周某覺得打錯了人,又與同伙沖進網(wǎng)吧旁邊的一家練歌房。周某的同伙用鐵鎖將練歌房的大門玻璃和魚缸打破。之后,周某和同伙搭乘一輛出租車準備離開,接到報警迅速趕到的110警車將他們擋住。民警從出租車座下發(fā)現(xiàn)了被周某丟棄的手槍,當場將他抓獲,而“槍主”則趁機逃跑。經(jīng)鑒定,周某所持的手槍性能良好,里面有5發(fā)子彈,具有殺傷力。(記者宋振濤)
人物對話
昨天,宣判后記者采訪了周某。
記者:你知不知道非法持槍是犯罪?
周某:知道。手槍是朋友給我的,我當時因為喝了酒,沒想那么多,就是想用槍嚇唬嚇唬對方,也給自己壯壯膽。
記者:有沒有想過,萬一手槍走火,會造成很嚴重的后果?
周某:我就是想嚇唬他們,不會開槍的,我不知道手槍里有子彈,F(xiàn)在想想真得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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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李滄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去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紀某和幾個朋友搭乘出租車前往十梅庵村,紀某上車后發(fā)現(xiàn)車后座上有一枝用紙包著的獵槍。當出租車行至十梅庵村附近時,車內(nèi)一男子下車與路邊一男青年發(fā)生爭執(zhí),紀某也跟著下車用獵槍威脅路邊的男青年。此時,110警車巡邏至此,民警將紀某抓獲,繳獲獵槍和4發(fā)子彈。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紀某有期徒刑兩年,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