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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拿出相片與廣告底圖作對比,構圖與用光等細節(jié)完全一致。陳小寧攝 | &
nbsp; 晚報訊
“我的一幅攝影作品被廣告公司侵權,我要求賠償5萬元,而侵權人表示索賠額過高!弊蛉眨杂蓴z影師秦嶺打來的晚報維權熱線講述自己作品被侵權的遭遇。
去年9月,秦先生發(fā)現某都市報一則廣告底圖很眼熟,通過仔細對比構圖、用光,他認定完全是自己親手拍攝的,這幅作品還曾經獲得過“小靈通杯”攝影大賽的二等獎。于是秦先生與廣告制作者———濟南普天同慶廣告公司取得聯系,質問該公司為什么沒有經過創(chuàng)作人授權就擅自用于商業(yè)用途,而廣告公司沒有正面回答。過了十多天,廣告再次被報紙刊登,秦先生再次向廣告公司提出質問,經過多次電話協商,前日,廣告公司經理到青島與秦先生面談,公司提出給1萬元的賠償。但秦先生認定最少賠償5萬元,秦先生認為,侵權與獲利有關,獲利又與發(fā)行數量成正比例。他估算過一筆賬,根據廣告費、發(fā)行量以及廠家通過廣告獲得的利潤,應該超過5萬元,他的要求并不過分。而廣告公司表示索賠額過高,協商破裂。
記者就此事采訪了青島天潤律師事務所的周麗律師。她認為,對攝影作品的藝術價值、智力含量的認識現在有待提高。目前,侵權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后,只要賠償基本損失就可告結,幾乎沒有更多的懲罰措施。而賠償額計算是一個難點問題。國家版權局于1984年發(fā)布《美術出版物稿酬標準》中有使用攝影作品的付酬標準,但近二十年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fā)展已經使得這一標準變得不相適應。她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以權利人的合理預期損失,或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或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50萬元以下確定,秦先生提出的5萬元賠償是合理的。(記者
陳小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