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四方法院法官根據(jù)起訴離婚的唐某寄給妻子的5封情書,判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駁回其離婚請求。
1992年12月,唐某與妻子高女士結(jié)婚,生有一女。后來,唐某有七八年時間都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2004年12月,唐某起訴離婚,稱雙方感情不合導(dǎo)
致感情破裂。高女士卻稱雙方感情很好,并拿出丈夫1997年至2004年12月寫給自己的5封情書,信中多次強(qiáng)調(diào)唐某對高女士有感情。法院認(rèn)為,從唐某寫給妻子的信中可以看出他與妻子仍有一定的感情交流,認(rèn)為其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分,判決駁回其離婚請求。(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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