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東坑鎮(zhèn)寶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員工無故被炒時有發(fā)生,而女工王云(化名)自稱被炒時還被工廠扣押3個月工資,身無分文的她無奈選擇到酒店做“小姐”——這是刊登在1月13日《信息時報》上的一條消息。
王云在孤苦無助的時候被逼入風塵,其經歷在“小姐”群體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本身不愿意做“小姐”
卻又不得不靠此行謀生,這種辛酸的人生經歷向勞動力市場的監(jiān)督機制、個體權益保護機制和社會救助機制發(fā)出了質問。
我們不是沒有好的制度,但是缺少制度得以落實的機制。《勞動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要在30日前書面通知!秳趧臃ā愤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但是,這些制度都沒有在王云身上得到落實。誠然,王云只有小學文化,近乎無知的她輕而易舉地放棄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是,因為文化水平低下,就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嗎?
從報道看,東坑鎮(zhèn)寶柏新威玩具有限公司三分之二的員工沒有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所謂解除勞動合同要在30日前書面通知之說也就沒有前提。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資方本身就是違法用工。擅自違法用工,資方不僅沒有把員工的權益放在眼里,也沒有把執(zhí)法部門的權威放在眼里。法律是需要通過實施彰顯權威的。如果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一旦發(fā)生,資方就會受到法律制裁,他們還膽敢不把執(zhí)法部門放在眼里嗎?
資方憑什么可以隨隨便便剝奪員工的權利?就因為員工特別是從事簡單勞動的員工,在資方面前必定居于弱勢地位。資方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求得一份工作的員工哪敢提這種“過分”的要求。但是,有關部門作為勞動力市場的監(jiān)管者,就應該深入了解員工的工作和生存狀態(tài),對資方擅自違法用工的行為及時糾正,對拒不改正者進行處罰。如果這項工作做得主動、深入、細致一點,王云就不會無緣無故被逐出廠門,3個月工資的救命錢就不會被廠家強行剝奪,社會就會減少一個“小姐”,多一個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一個人的命運無不與社會運行的各種機制有關。一位淳樸的農村姑娘來到城市,因遭受不公正待遇淪為“小姐”,這種悲劇令人痛心。但愿王云的悲劇命運能夠喚起相關政府部門的責任意識,切實發(fā)揮職能,建立和完善讓各種法律法規(guī)得以“落地”的工作機制,使弱者的權益得到保護,使整個社會運行指向公正、友善和秩序。
朱述古 公務員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