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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110線路可判7年 破壞電信設施司法解釋昨正式實施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5-01-12 11:25:33 
 

    新京報今后,造成火警、匪警、醫(y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1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chǎn)損失3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嚴重后
果,可判7年以上徒刑。

    記者昨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昨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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