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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家住福州北路的王先生撥打早報熱線2888000反映:我到一家廣告公司應聘平面設計工作,需要使用廣告公司電腦。應聘成功后,廣告公司要求我繳納5000元押金,作為使用電腦的擔保,保證電腦使用過程中不被損害。我認為這筆錢不合理。 記者就此咨詢了市勞動局, 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jù)《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單位應負責給員工提供生產(chǎn)、設計等必須的工具,不得收取任何押金。廣告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王先生可到勞動部門投訴。本報記者
記者就此咨詢了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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