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有關部門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棗莊市地方稅務局原局長李龍生受賄一案,經(jīng)棗莊市中院終審審理,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達77.9萬元的李龍生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今年52歲的李龍生于1996年3月至2001年4月任濟寧市地方稅務局副局
長,2001年4月至被捕前任棗莊市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200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1997年春節(jié)至2004年春節(jié)期間,李龍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下屬干部及個體工商戶謀取工作調(diào)整、職務升遷、子女就業(yè)、減免稅款等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款物價值人民幣77.9萬余元。其中,1997年春節(jié)至2001年4月間,李利用擔任濟寧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職務之便,24次收受他人賄送的現(xiàn)金、購物卡、西服等;2001年中秋節(jié)至2004年春節(jié)期間,李利用擔任棗莊市地方稅務局局長職務之便,164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賄送的現(xiàn)金、購物卡、美元、金條、電視機、攝像機、高檔手表等貴重物品。
對于所收受的財物,李龍生辯稱,這些都是在傳統(tǒng)節(jié)日期間接受的走訪饋贈、子女結婚時接受的賀禮、老人去世時接受的喪禮,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法院則認為,經(jīng)查,相關行賄人能夠證實送禮的目的及利用這些時機送禮是便于李龍生接受,雙方不屬于人情往來,而是借人情往來之名,行行賄受賄之實,因此李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據(jù)此,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龍生有期徒刑13年,所收受的77.9萬元賄賂依法收繳。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棗莊市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董震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