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日上午,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編造、發(fā)布虛假恐怖信息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0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是本市的一名出租車司機,今年6月21日上午9時許,他從報紙上看到本市某大酒店將舉行一次國際性會議,隨即用一
部乘客遺忘在其出租車內(nèi)的手機,向青島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撥打電話,謊稱某大酒店已被安裝了炸彈、當日下午該大酒店會發(fā)生爆炸。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確認,該電話內(nèi)容系虛假恐怖信息,并很快將劉某查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主觀上無中生有、故意編造虛假信息,客觀上實施了編造爆炸恐怖信息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還致使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力排查,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且后果嚴重,必須依法嚴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戴謙
姜培永 劉鯤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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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著眼于打擊當前國內(nèi)新出現(xiàn)的恐怖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客觀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1年12月29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確定了“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這一新罪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這一犯罪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造謠惑眾編造或傳播恐怖信息,是一種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三)》中規(guī)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缎谭ā分幸(guī)定,對單項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