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了記錄中國經濟發(fā)展變革,就當前熱門經濟話
題提供討論平臺,人民網和《中國經濟周刊》聯合主辦“中國
經濟論壇”。我們將每周推出一篇經濟界專家學者重量級訪談
文章;每月在人民網組織一期論壇訪談節(jié)目,邀請經濟界權威
的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yè)家就當
前熱門經濟
話題與網友積極、客觀地與展開討論。
背景
遺產稅的“沉”與“浮”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征稅,在國
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qū)征
收這種稅。對于窮人來講,征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是平
衡貧富差距、調節(jié)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于富人來說,采
取這些手段似乎總覺得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
遺產稅最早產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籌措軍費的
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征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
1598年的荷蘭,繼荷蘭之后,英國于1694年,法國于1703年,
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國于1906年,美國于1916
年,都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
地區(qū)征收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開征過遺產稅。1938年10月,當
時的國民政府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并于1940年7月1日
正式開征。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
實施要則》規(guī)定要開征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
于當時的條件,后來此稅種并沒有正式開征,始終“沉”在水
底。
改革開放后,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持續(xù)快速穩(wěn)定增長,居民
收入不斷提高。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
社會成員之間貧富差距加大,兩極分化日趨嚴重,遺產稅的征
收因此又“浮”上了水面。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
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爾后,遺產稅的開征又被寫入《國
家“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里面。黨的“十五大
報告”也指出:調節(jié)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遺產稅
等新稅種。一時間,遺產稅的開征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
隨著近幾年中國億萬富翁“成批”地出現,遺產稅問題再
次引起大家的關注。據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
團最近發(fā)表的《2004年度全球財富報告》顯示,中國現在的富
裕人士(超過100萬美元金融資產)較前一年增長了12%,達到
23.6萬人。而在許多發(fā)達地區(qū),那些作為父母的富豪們已經開
始為回避遺產稅而將房產提前過戶給未成年的子女。
在當前階段,中國開征遺產稅條件成熟了嗎?
對話
開征遺產稅能否縮小貧富差距?
主持人:濮婕
嘉賓:
王明高
“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
馬海濤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系主任
朱青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
遺產稅尚未具備條件
主持人:目前,關于現階段是否應該開征遺產稅的話題大
家都很關注,您認為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王明高: 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征遺產稅的條件。要衡
量一個國家是否有條件開征遺產稅,按世界各國開征遺產稅與
贈與稅的標準,應有三條:首先,要看人均GDP已達到了什么程
度,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其次,要看居民儲蓄水平的發(fā)展
程度,若儲蓄水平很低,那么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實行是沒有價
值的;第三,要看高收入階層在儲蓄水平里所占比重是多少。
對其衡量的一個是銀行指標,另一個就是基尼系數。在今年8
月底,我國的本、外幣存款余額已經達到了23.45萬億元,其
中,我國本、外幣個人儲蓄余額有12億多,這證明了我國已有
相當一批人進入了高收入的階層。這些占儲蓄總數20%以上的
高收入階層,他們的存款占總儲蓄額的60%以上。據分析,在
全國高收入家庭,資產總量在100萬以上的家庭,全國大概有
1000萬以上。2002年的政府報告中指出我國的基尼系數已經達
到0.39,但許多經濟學家指出我們已經超過了基尼系數0.4的
范圍。就按基尼系數0.39來說,我們也已經接近了國際警戒線
。
馬海濤:我國目前實際開征遺產稅面臨的困難還很多,時
機還不是很成熟。首先,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和遺產稅密切相
關的收入監(jiān)控體系,比如,房產我們可以監(jiān)控,但是個人擁有
的其他資產,比如古董、字畫甚至包括他自己的貨幣收入,是
不好控制的。這些都對征收遺產稅帶來很大的難度,在某種程
度上會造成征收成本過高。第二,從納稅人的阻力來看,開征
遺產稅的困難也是很多的。因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不是
很強,再加上遺產稅建國以后我們就沒有開征,這種習慣并沒
有養(yǎng)成,納稅人和稅收機關體現的這種博弈關系是存在的,在
我國目前納稅意識不強的情況下,開征的阻力和壓力是比較大
的。
朱青: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時機還沒有成熟。第一,管理跟
不上。中國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實名
制,家里有多少財產和現金,無處可查。按理說,遺產稅是應
該開征的,問題是我們現在開征后,沒法操作,也只能是一個
象征意義;第二,遺產稅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現在七八
十歲的人群里其實沒有什么遺產,真正有遺產的是四五十歲的
這群市場經濟下的“弄潮兒”;但是年齡在四五十歲就去世的
只是個別現象。這樣,現在大量可以留遺產的并沒什么遺產,
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征意義
。
起征點存在地區(qū)差異
主持人:反腐專家王明高設計了一套遺產稅方案,引起很
多質疑。有一種說法是把80萬作為起征點。您認為如果我國開
征遺產稅的話,起征點是多少比較合適?
王明高:我認為把80萬作為遺產稅起征點比較好。日本、
韓國的起征點是很高的。若起征點過低,會造成遺產外移。同
樣,稅率過高,結果也是一樣。我們通過研究幾十個國家的起
征點,都是在人均GNP(國民一年新生產的商品與服務附加價值
的總和)15~20倍這樣一個國際水平,我國的80萬也就相當于人
均GNP的17倍的水平。
馬海濤:前兩年有人提出起征點是20萬,也有人提出是80
萬,還有人提出是100萬。這里面存在一個很大問題就是地區(qū)
差異,比如起征點是80萬,那么東部地區(qū)實行起來基本沒有問
題,稅源還比較充足;然而,西部地區(qū)由于稅源比較少,實行
起來就會有一定的困難。同時,這個稅收回來后是歸中央還是
歸地方?歸地方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歸中央又涉及到利益問
題。我個人認為,把它作為中央稅相對比較合適,如果作為地
方稅,會加劇地方經濟、稅收、財產收入的不均衡。作為中央
稅,我們可以用在社保上,但就和開征個人利息所得稅比較相
似了。所以,在整個稅制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遺產稅利于反腐?
主持人: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本意,是為了縮小社會貧
富差距,達到社會分配公平。有觀點認為實施遺產稅制度,是
為了反腐,真的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的滋生嗎?
王明高:說開征遺產稅就是為了反腐,這是不準確的。但
是,遺產稅可以增加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這些人冒著
巨大風險所得到的收入,最終有相當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繳財
政;遺產稅還會增加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貪污受賄者的行
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為,其所得必然見不得光;遺產稅的
開征,必定會促進金融實名制、家庭財產申報制等相關制度、
措施的制定和完善。當政府官員的家庭財產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
下時,其趨利心理也就會有所收斂。
馬海濤:實行遺產稅,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是不可能的
。解決中國的腐敗問題,不是靠一個稅種能夠解決的,它需要
的是整個體制、制度的協(xié)調配合。
朱青:腐敗的問題是不能通過遺產稅來解決的。真正腐敗
的財產是不會在遺產稅中申報的,還有很多腐敗的財產是匿名
的,連稅務局都無法發(fā)掘。所以,腐敗還需從制度上解決。
遺產稅不會影響投資
主持人:開征遺產稅到底是有利于投資還是不利于投資?
王明高:開征遺產稅,是有利于投資還是不利于投資?這
決定于遺產稅的起征點、稅率。如果起征點低、稅率高,是不
利于投資的,這樣會出現資產外流的情況,“水往低處流”嘛
! 但我個人認為,我國開征遺產稅的起征點和稅率要比周邊
以及一些發(fā)達國家的標準低,這樣不但不會對投資產生影響,
還會有促進作用。
馬海濤:我認為開征遺產稅對投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這一塊主要是體現在消費上。為什么?我們現在的總體投資環(huán)
境還是不錯的,不論是對外還是對內,國家出臺了很多優(yōu)惠政
策來吸引投資。如果真出現大量資金外流,不會僅僅是由遺產
稅造成的,還會有其他的原因,比如,人民幣升值壓力問題、
不動產的變現等。中國一大批民營企業(yè)家,從政治角度講,大
都是有思想的創(chuàng)業(yè)者,不可能因為國家開征一個稅種就改變他
們的發(fā)展戰(zhàn)略。所以說,開征遺產稅會對投資產生些影響,但
還不至于達到“令人擔心”的程度。
朱青:現在很多經濟學者認為,征了很高的遺產稅,到時
人們都消費了,就不留遺產了。所以,遺產稅若稅率過高,會
減少人們的儲蓄,甚至也會不利于投資。我個人認為,開征遺
產稅,是為了財產的公平分配,這必然會損害人們的儲蓄熱情
。從這個角度看,是不利于投資的。
遺產稅作用有限
主持人:開征遺產稅真是一劑解決社會兩極分化的“良藥
”嗎?我們應該如何利用政府手段,來調節(jié)我國目前日益擴大
的貧富差距?
馬海濤:我認為開征遺產稅還達不到“良藥”的效果,但
可以填補整體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制的空白?s小兩極分化,需要
整體稅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單靠一個遺產稅種。只有十幾
個稅種共同發(fā)揮作用,才可能平衡調節(jié)收入差距。從這個角度
看,遺產稅的作用是有限的,縮小貧富差距還需要整體的協(xié)調
。
如何利用政府手段來縮小貧富差距?第一,要調節(jié)人們的
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北京市實行的“陽光工資”,就是一個辦
法。第二,要規(guī)范國民收入水平秩序。比如現在的稅制改革,
就是針對一些亂收費、亂罰款進行調整的。第三,建立比較完
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財政轉移支出制度。第四,實施農村免費
義務教育和完善的醫(yī)療制度。如果能從以上這些方面實施政策
,就能緩解貧富差距?傊,稅收不是萬能的,不能把稅收的
作用夸得太大。
朱青:開征遺產稅真是一劑解決社會兩極分化的“良藥”
。遺產稅如果可以有效地實施,必然有助于縮小社會財富分配
的兩極分化。從我國現階段實際看,開征遺產稅還有些困難,
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還不是很有效。但大方向上不能否定,實行
后確實可以調節(jié)人們財產的分配。
貧富差距的擴大有很多原因,收入差距的拉大,從社會的
角度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就需要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
也就是說,制度性的社會分配不公,可以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
來調節(jié),而非制度性的分配不公,只能通過完善黨的紀律、反
腐敗這些手段來解決。
評論:遺產稅:沸沸揚揚牽人心
姚國會
近來,有關中國即將開征遺產稅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已
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西方國家,遺產稅被稱為“羅
賓漢稅”,即只對極少數富人征收,賦有“劫富濟貧”的作用
,而且人們已經很習慣繳納遺產稅了。但是在中國是否開征遺
產稅就成了一個特別令人關注的話題。有些“聰明人”甚至提
前行動,開始采取避稅措施,比如給年幼的孩子購買房產,上
演“小鬼當家”的一幕。
不能不看到,關于遺產稅的各種議論中,較大的一個聲音
是:征收遺產稅可以提高貪污受賄者的“經濟成本”,淡化腐
敗動機。說遺產稅能遏制腐敗,未免言過其實,但說它能調節(jié)
社會貧富差距,卻是世界所公認的。作為“富人稅”,該稅種
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將避免上一代人的財富差距在下一代人
身上延續(xù),有利于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遺產稅以其在均衡貧
富、緩解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鼓勵勤勞致富、引導公益
捐贈等方面有可能成為一個優(yōu)良稅種。世界銀行在《中國:推
動公平的經濟增長》一書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
和在減少貧困人口方面取得的驚人成績,但也對1999年基尼系
數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異擴大的狀況表示憂慮,并且預測如
果收入差距和增長不平衡的趨勢繼續(xù)下去,基尼系數有可能在
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系數在0.4~0.5之間收入差距較大;
0.5以上說明收入差距相當懸殊)。很顯然,貧富差距日益懸殊
的矛盾已成為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主要矛盾之一。
那么,要解決貧富差距問題,當前開征遺產稅條件成熟了
嗎?顯然,在中國,目前要開征遺產稅所面臨的問題還很多:
如何解決由于先天稟賦差異導致社會成員付出努力與回報嚴重
不對稱進而引發(fā)的社會經濟效率降低問題;如何改變國人傳統(tǒng)
的消費觀念,放棄對財富的過度積累與繼承,將手中的資產盡
可能多地投入生產、擴大需求等等。而在所有問題中,人們最
關心的是遺產稅的起征點是多少。
對起征點,有的主張低一點,以擴大稅基;有的又說起征
點低了容易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應該看到,開征遺產稅,一
方面要考慮有利于保護人們創(chuàng)造財富的積極性。有些國家征收
的遺產稅很高,不允許你將過多的財富留給后代,但我國現階
段,人們的認識程度還沒達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許公
民個人創(chuàng)造了財富后,將相當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孫。另一方面
,就是通過政府征收遺產稅,調節(jié)社會財富,將征收的遺產稅
作為國家收入,作為公共產品、公共投資,來還給社會,還給
老百姓。這里面有一個平衡點的問題。因此說,遺產稅的起征
點定多少,不能由幾個人拍腦袋制定,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
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這要有一個過程。
資料1:國外遺產稅稅率比較
美國遺產稅制屬于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
產稅和贈與稅合并;采用統(tǒng)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
最高稅率為50%,后者適用于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
稅人。另外,遺產額在60萬美元以下者免征遺產稅,而對于非
居民,也要繳納遺產稅,但稅率比居民優(yōu)惠,最低稅率為6%
,最高稅率為30%。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采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繼承遺產
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
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對非居
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
共分13個檔次,從
10%到 70%。
意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
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繼
承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另
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tǒng)一采用第一種累進
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系采用不同累
進稅率。
資料2:國外遺產稅稅制的幾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即對死亡者遺留的所有財產課稅,并以
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的執(zhí)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
點是實行“先稅后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后再分遺產,稅制簡
單,納稅對象明確,因而征收成本比較低。缺點是各個繼承人
所得的具體情況沒有充分考慮,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原則。目
前,實行這一稅制的有美國、英國、新西蘭、臺灣、香港、新
加坡等。
(2)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所得的財產課稅,以繼承
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后稅”,表現
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后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征稅。
優(yōu)點是較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缺點是稅制比較復雜。目前
,實行這一稅制的有日本、法國、德國、韓國等國家。
(3)混和遺產稅制。即對所有遺產征稅后再對各繼承人繼
承的遺產征稅的一種模式。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后分
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
征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缺點是征收過程比較復雜、技術難度大,稅收成本偏高。目前
,只有加拿大、意大利、伊朗等國采用了這一稅制。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