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胡志標的妻子林瑩作出二審判決,由一審判處的有期徒刑11年改為4年。據(jù)了解,此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將一審判處胡志標本人的20年有期徒刑改為8年。至此,這宗持續(xù)四年之久的“愛多案”終于塵埃落定。
量刑偏重20年改判8年
胡志標是原廣東愛多電器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1997年
11月,“愛多”以2.1億元天價購得中央電視臺的5秒版廣告,成為名噪一時的“標王”。1999年,“愛多”與汕頭國安、豐悅等四家公司簽訂了41份購銷合同,約定四家公司向愛多公司供應(yīng)3億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愛多”未能如期交付貨款。據(jù)說胡志標開出了3.1億元的空頭支票。
2003年6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定胡志標犯票據(jù)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65萬元。胡志標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2月6日,廣東高院審理后認為,“愛多”與汕頭國安等簽訂的協(xié)議、合同存在明顯證據(jù)瑕疵,且雙方在整個過程的經(jīng)濟交往表現(xiàn)和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胡志標具有詐騙原材料的主觀故意,故票據(jù)詐騙罪未遂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廣東省高院認為一審對胡志標定罪正確,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判決,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5萬元。
胡妻犯挪用資金罪改判4年
與此同時,“標王”的妻子林瑩也因收受賄賂、挪用資金等罪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林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林瑩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廣州日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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