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高志海 李經(jīng)緯)
于先生被派出所以涉嫌違法傳喚后,其單位以其有觸犯法律、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行為,對他作出開除決定并在單位張貼通告。認為單位嚴重侵犯自己名譽權的于先生一氣之下將原工作單位某電氣工程處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豐臺法院作出電氣工程處向于先生書面賠
禮道歉,賠償1000元精神損失費的判決。
于先生原在某電氣工程處當臨時工,今年7月4日,他因瑣事與鄰居發(fā)生糾紛,鄰居便報了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婦女為由到于先生單位傳喚,限其于當日到派出所接受訊問,并于第三日中午結束訊問查證。結束訊問查證的同一天,電氣工程處在單位辦公樓外墻上張貼了內容為于先生因觸犯法律違反公司制度條款,公司決定開除其的通告。后派出所未對于先生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事發(fā)當月,于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單位嚴重損害了自己名譽,要求單位賠償兩萬元精神損失,并在單位全體職工會上給自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電氣工程處認為,單位根據(jù)派出所傳喚情況將于先生除名,是根據(jù)單位規(guī)章守則進行的,并沒有對其構成名譽侵害,不同意于先生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后,于先生不服,以一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低,僅書面道歉不行,開除直接影響勞動合同不能合法化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電氣工程處對于先生作出開除決定的理由是認為于先生有觸犯法律、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經(jīng)庭審質證,上述事實并不能證實存在。電氣工程處以通告形式將開除決定張貼于單位辦公樓外的行為,在客觀上起到了對不能證明存在的事實的宣揚作用,使于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一定侵害。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責任編輯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