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2002年2月2日報道:《女記者與“狼”共穴61天》是假新聞;上!缎侣動浾摺冯s志2002年1月號披露了2001年曾被我國新聞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十大假新聞:“上海將建300層的摩天大樓”、“錯位夫君夜換嬌妻30年”、“世界十大污染城市中國竟占8個”、“家庭連環(huán)悲劇豬吃娃”、“美國醫(yī)生操刀換人頭”、“中國少
女改寫牛津大學800年校史”、“女大學生狀告爸爸的吻”、“一男子游悉尼因好色兩腎被偷”、“廣西高考狀元淪為劫匪”、“湯加出現反華風潮”。如今,假新聞成了新聞媒體的?。
為了爭奪受眾和廣告,各新聞媒體使出了渾身解數,其中共同的一招就是增強新聞媒體的可讀性或可聽性或可視性。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不少新聞媒體實行了優(yōu)稿優(yōu)酬的方法來鼓勵記者、通訊員采寫有轟動效應的“獨家報道”。有些新聞媒體的優(yōu)厚稿酬達到了每個字一元錢的標準,有的甚至更高。
雖說每天發(fā)生的新聞多如牛毛,但真正能引起轟動效應的卻如同鳳毛麟角。有的記者、通訊員為了寫出有轟動效應的新聞稿件,達到名利雙收的目的,便抱著僥幸的心理,閉門造車,憑空捏造新聞。
新聞報道中的全部內容都應該是絕對真實的,容不得半點虛構。記者、通訊員一旦把新聞的真實性拋在了腦后,而運用起“虛構”這種文學創(chuàng)作的手法來,思路自然會天馬行空,捏造出來的新聞自然會有血有肉、離奇古怪,往往也能達到轟動的效應。
新聞報道失實是要負“侵權”法律責任的。然而,記者、通訊員捏造的新聞往往讓人抓不到把柄。他們打著尊重主人公隱私權的幌子,把胡編亂造出來的人名說成是化名,把新聞事件的發(fā)生地和新聞事件涉及到的單位分別用“×”和“某”來代替。這樣一來,新聞的內容再假,也難以被人識破,也沒有誰來追究。
如今假新聞縱然露了餡,作者一般也不會有多大影響,記者仍然當記者,通訊員依然還是通訊員。要說有什么處罰,輕則不過是作一作檢討而已;重則也只不過是給個處分或罰點款而已。而且這處分和罰款也只能對記者而言,對通訊員來說簡直是鞭長莫及。
對于新聞,我國目前尚沒有制定出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只有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定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稖蕜t》中雖然有“新聞工作者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的規(guī)定,但這個《準則》是新聞工作者自律的信條,屬于道德的范疇,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似乎是如今不嚴懲捏造新聞者的理由。
我們知道,新聞一旦嚴重失實且含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內容即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4款規(guī)定)。捏造新聞者主觀上是故意的,如果假新聞中有侮辱、誹謗的內容,那怕侮辱、誹謗的對象不是現實生活當中一個具體的人或法人,而是某一個群體如工人或農民等,也應該算構成了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假新聞大多都有侮辱、誹謗的內容,如上面提到的《女記者與“狼”共穴61天》這一假新聞就是對農民這個群體的丑化與侮辱。盡管這一假新聞沒有涉及到現實生活當中具體的某個農民,也就是說沒有某個農民會要起訴這一假新聞的捏造者,但人民檢察院完全可以對捏造者提起公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少數沒有侮辱、誹謗內容的假新聞,由于受眾在接受它時,已經把它當成了真的,因而受眾的腦海里已不知不覺吸收了來自假新聞的錯誤信息。這難道不是一種欺騙行為?如果因假新聞的錯誤信息而使生產經營者蒙受到了經濟上的損失或者使受眾精神上產生了恐懼以致精神錯亂,假新聞的捏造者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的。
當然,在追究假新聞捏造者法律責任的同時,假新聞刊播者的責任也要追究。因為新聞媒體對刊播的新聞負有審查、核實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紙雜志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復》指出)。
看來,只有從法律上制裁假新聞的捏造者和刊播者,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假新聞。因此,一方面要利用現有法律來懲治假新聞,另一面要盡快制定出專門的新聞法律、法規(guī)。(中國新聞研究中心
胡德桂 系湖南省常德日報社記者、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