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是江蘇省徐州市的一名高中生,平時的學習很緊張,每天要寫很多字,但他的手讓他感到寫起字來很是困難。因為他的兩根手指幾乎不能使用,只能用其他三根手指寫字了。小北的手是怎么成了這個樣子的呢?事情還得從小北上初中的時候說起。
當時,小北在徐州市蘇山初級中學讀書,他平時住在學校附近的親戚
家,很少回鄉(xiāng)下的家里。2002年9月,小北已經(jīng)上初三了,剛開學他對新開設的化學課非常感興趣。開學不久的一次化學課上,老師演示了一系列的實驗,同學們看了都很興奮,小北更是覺得新鮮。那節(jié)課做的是各種物質在氧氣里燃燒的實驗,有紅磷還有鐵絲、硫磺之類。下課后,老師讓小北幫忙把實驗用品拿回實驗室。
老師在前面走,小北拿著實驗用具和化學藥品跟在后面。由于手里拿著很多東西,沒走多遠他就和老師拉開了一段距離。走在后面的小北想起上課時老師做的實驗覺得非常有意思,于是他趁老師在前面沒有注意他,從剩余的實驗藥品里拿了一些用紙分開包好,藏在了身上。這次他拿了一小勺紅磷和一小勺氯酸鉀,因為老師講氯酸鉀可以制氧氣,他覺得好奇就想自己做著看看。
之后,小北把那些藥品拿回家并且把它們裝到了一個瓶子里。2002年11月7日這天,家里只有小北一個人。他又拿出那個裝著紅磷和氯酸鉀的瓶子好奇地擺弄著,就在這時,兩種藥品發(fā)生了化學反應,瓶子突然爆炸了。當他清醒過來時,發(fā)現(xiàn)自己的右手已經(jīng)血肉模糊。
聞訊趕回來的家人趕緊把小北送到了附近一家醫(yī)院進行搶救,小北的右手食指被炸斷了一半,臉和脖子上也受了傷,情況比較嚴重。在進行了簡單的處理之后,他被轉送到徐州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繼續(xù)治療。醫(yī)生說有兩種方案可行,第一種就是把手指頭給截掉,第二種就是進行植皮。家人決定選用后一種治療方法。在這期間,小北的胳臂已經(jīng)不能伸直,只能小幅度擺動。
小北在醫(yī)院住了40多天,因此沒有參加隨后的期中考試,學校的領導也知道了這件事,他們多次去醫(yī)院看望小北,讓他安心養(yǎng)病。一個多月后,小北出院了,他右手的食指雖然做了植皮手術,但已經(jīng)不能像原來那樣正常使用了,脖子和頭上也留下了不少疤痕。為了治傷,家里花去了近1萬元的費用。
小北的家住在農(nóng)村,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掙錢供小北上學。這筆錢對他們來說顯然是無法承受的,而且他們覺得學校對小北的受傷也應該負有責任,希望學校為小北支付一部分的醫(yī)藥費。但是,蘇山中學認為,老師在上課的時候已經(jīng)講了化學藥物的危險性,小北被炸傷的事是因為他私自拿了藥品導致的,完全是他自己的責任。而且他出事后,學校已經(jīng)很照顧他了,還要學校給他支付醫(yī)藥費是很沒有道理的。
但小北的家人認為,當時小北剛開始學習化學知識,不知道那些化學藥品有多大的危險,老師要是不讓他送藥品,他就不可能有機會拿到藥品,也就不會導致他后來的受傷了,按道理那當然他學校的老師有負責的責任了。
那么,老師當時為什么讓小北幫忙送實驗藥品呢?學校解釋說老師上課很忙,一般上完課都會讓表現(xiàn)比較好的學生幫著拿些教具、實驗器材等等。那么小北對自己私拿化學藥品的行為是怎么看的呢?他說,自己對此事的確應該承擔部分責任,但是學校應該考慮得更周全。學校不應該讓初中學生去拿這些藥品,這會引起學生強烈的好奇心。
但是,學校又指出小北是在家里而不是在學校做實驗的時候出的事,是在學校外發(fā)生的事,學校當然不該負責?尚”奔胰苏J為,小北當時只有14歲,年齡太小,不可能對事情的結果考慮得那么多。而且藥品確實是在學校拿的,學校就不能推卸這個責任。
而學校堅持認為事情是小北個人的行為導致的,他們不同意為小北支付醫(yī)藥費。
雙方堅持各自的要求不肯讓步,于是小北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賠償醫(y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6000元。
2003年12月,徐州市九里區(qū)法院判決小北自行將兩種化學藥品放在一起而引發(fā)爆炸,應承擔一定責任,蘇山中學一次性賠償小北各種醫(yī)藥費1851元。而小北的家人認為,小北是未成年人,這個傷對小北今后的生活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這樣的判決他們不能接受,于是他們對此案提出上訴。
2004年5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雖然是上訴人自身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本案的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但是學校對危險化學品在管理方面存在著明顯的疏漏,同時上訴人在受到人身損害的時候不滿16周歲,因此認定過錯應當是在于學校方面,而不應該由本案的上訴人承擔。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蘇山中學對實驗用的化學藥品沒有盡到應有的管理義務,將危險的化學品安排學生送至實驗室的行為顯然不當,應承擔60%的主要賠償責任,判決學校賠償小北各種費用5553元,F(xiàn)在,小北正努力適應受傷的手給他的學習和生活帶來的影響,他說他現(xiàn)在只想好好學習,以后的路他會好好地走下去。
主持人:現(xiàn)在小北很重要的說法就是,是老師讓我?guī)湍隳迷囼炗闷,我才有機會偷一些東西拿回家。但是學校的說法說是你偷拿東西和我到底有什么事,你不能說你偷了主人的東西,主人還要為你承擔醫(yī)藥費。學校這種說法有沒有道理?
劉俊海:學生作為未成年人,是在學校的管理、教育和保護之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管理、教育和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機構,如果由于怠于履行職責范圍之內(nèi)的義務,而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要看看學校本身有沒有履行職責范圍以內(nèi)的管理和保護義務。
小北根據(jù)老師的要求替老師把兩樣化學品送到實驗室,這就違反了《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要有專人負責,而且要經(jīng)過專門的培訓,作為未成年人的小北沒有系統(tǒng)的學習過關于兩種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運輸時應當注意的禁忌事項,所以導致這個損害應當是跟學校沒有建立健全危險品的管理制度有密切的關聯(lián)。
主持人:我對您這個說法有一些異議,因為我相信對化學有興趣的同學不止一個,導致這個結局的是小北自己偷拿了這個化學品,而且自己在玩的過程當中,把兩樣他完全不掌握知識的容易發(fā)生爆炸的東西混在一起,完全是他自己在做這個事情,老師并不知道。在這樣的前提下,你能說學校的監(jiān)管不利嗎?
劉俊海:如果當時沒有學校的過錯存在的話,小北損害也不會發(fā)生,如果小北不偷拿的話那結果也不會發(fā)生,也不會談到今天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小北偷拿了東西就否認學校的過錯,所以兩方都有責任。
主持人:校外發(fā)生的事情也讓老師來承擔責任,會不會對于老師有一些苛刻?
劉俊海:在我們肯定學校過錯同時絲毫不能忽視監(jiān)護人特別是父母的過錯,孩子一方面他偷拿了不該偷拿的化學品,說明父母在平時的教育是不夠的。其二,你讓你的孩子在家里頭做實驗,而沒有父母提醒他不要做這種試驗,也說明自己的家長在日常監(jiān)護自己的孩子的時候也有過錯。所以如果學校承擔一半多一點的責任也是公平的。只不過本案中根據(jù)受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學校的負擔能力,還有對孩子的學習和生活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這樣判決的。
主持人:我手上有一個相關的資料,最近這3年光是北京市發(fā)生的學生的傷害事故由學校最后承擔經(jīng)濟賠償?shù)模陀?60多起。所有的這些事故有相當一部分是發(fā)生在校外的,比如說出去玩老師明明說不可以,然后真的就有學生非不按照老師說的去做,最后出現(xiàn)了意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學校應該負責任,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學校不應該負責任?
劉俊海:關鍵第一是有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警示措施,第二是不是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帶領孩子們?nèi)ゴ┰揭粋浮橋的時候,告知自己的學生不要調(diào)皮不要到邊上去走,又派老師在后面進行了監(jiān)督,學生和老師之間這種密切地配合應當是達到了學校應當做到的最高的程度了,最后仍然發(fā)生了學生墜河的事情,我想學校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學校老師僅僅講說注意安全了,看到自己的學生在那打打鬧鬧卻沒有采取措施,最后有的學生墜入河中,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
主持人:我以前還聽過其他的類似的案例,比如說在冬天有的學校條件不好燒蜂窩煤,但是并沒有很好的通氣的設備,最后導致煤氣中毒。還有學校也是在化學品保管方面不當,使得孩子們偷偷地潛入化學實驗室,最后導致比較嚴重的爆炸等等。類似的事件的性質是一樣的,學校在日常管理的時候應該把各種可能帶來危險的隱患和因素全部考慮進去。從硬件上一定要確保校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是安全的。同時,安全保衛(wèi)制度、防火制度一定要建立健全起來,而且責任要落實到人落實到崗。而對小北來講這也是一個教訓,整個事情的緣起來自于小北對于化學物品的偷盜,它告訴小北的是任何事情都有規(guī)則,打破規(guī)則,可能就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記者:喬林 李鵬
編輯:杜紅
嘉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劉俊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