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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費氣走消費者和工商 執(zhí)法人員:此種行為違法
青島新聞網  2004-09-19 13:22:40 青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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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報訊昨天中午,市民奚先生打電話投訴大麥島某酒店設置最低消費,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執(zhí)法人員經調查處理后,該酒店承認了錯誤,但消費者還是一走了之。

    嶗山工商分局石老人工商所執(zhí)法人員經調查得知,該酒店對包間設置了菜金最低消費200元的限制,奚先生等四人進
入包間后點的菜金為187元,因沒有達到標準,服務員告訴他們不能在包間就餐,而奚先生當初落座時,服務人員并沒有告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酒店自定“最低消費”違法,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屬于強制消費行為。該酒店事后承認了錯誤,向消費者道歉,并提出在所點的菜金上再給予一定“優(yōu)惠”作為補償,但奚先生等人興致全無,帶著怒氣匆匆離開酒店。

    工商執(zhí)法人員告訴記者,最低消費、限制消費等酒店自定的各種各樣的“規(guī)矩”,都屬于“霸王”條款,但很多客人遇到這種情況往往顧及所謂的“面子”,委曲求全。實際上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完全可以不“買賬”,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查處。(王哲克玉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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