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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廣州9月10日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廣州日報原社長黎元江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黎元江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兼廣州日 報社編委會總編輯、廣州日報社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萬元、美元1.9萬元、港幣1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被告人黎元江在任廣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部長,兼廣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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