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8月18日專電(東亮、王巖巖)徐先生花百余萬元購買的奔馳車問題多,只能放在松江臨時租用房當擺設,要求退車還錢卻遭經(jīng)銷商拒絕,徐先生只得向法律求助。浦東新區(qū)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購銷合同,原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被告進出口公司奔馳S280轎車一輛,
被告進出口公司向原告返還人民幣100.562萬元。
去年3月6日,徐先生與上海奔馳汽車有限公司與上海汽車進出口公司簽訂了一份汽車購銷合同,以人民幣購買了一輛奔馳S280黑色轎車。不料,新車在投入使用后半年多時間里,大小的質(zhì)量問題接踵而至。徐先生在3月到12月期間,先后因故障向上海奔馳公司報修了4次。因為對產(chǎn)品質(zhì)量失望,他兩次致電給梅塞德斯--奔馳中國有限公司,但得到的答復卻是"給予額外3萬公里免費保養(yǎng),不同意退車"。今年2月13日,徐先生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兩家公司辯稱,根據(jù)雙方所簽購銷合同的有關條款,只有所提供的車輛與合同的約定嚴重不符且致使車輛無法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才具備解除合同、退車還款的條件;而原告雖然曾4次報修,相關問題已得到解決;有的屬輔助功能,并不影響車輛的正常行使。不能因為車輛的輔助功能或某個部件有故障,就認定車輛存在嚴重質(zhì)量問題。而徐先生的代理人認為,車輛是一種高速運行、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商品,任何一個零部件的故障都有可能影響駕車人的人身安全。原告購買高檔車輛是為了享有相應的高檔輔助功能、高檔質(zhì)量、高檔服務,而不單是"物理上的移動"。
法院判決認為,合同中"嚴重不符""無法運行"的標準不明確,不能成為限制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奔馳"是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馳名品牌,購車人為取得車輛付出了高于一般車輛的代價,因此在與出賣人簽約時,有理由對車輛的高品質(zhì)生產(chǎn)有合理預期,認為其安全性、實用性和舒適性均應優(yōu)于一般車輛,而購車合同正是建立在這種預期和信賴之上。車輛在交付使用后所發(fā)生的故障,不僅影響原告對車輛的正常使用,而且使原告對此品牌失去信心,損害了合同項下的預期利益,原告有權合理選擇要求被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由于此型號的轎車已停止生產(chǎn),更換同型號車輛的方式無法實現(xiàn),因此進出口公司應承擔返還購車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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