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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大鱷錢程獲罪始末-“給予”到“侵占”(圖)
青島新聞網  2004-04-26 11:04:58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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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程對北京音樂廳的承包曾被指責為“暗箱操作”

圖為施工中的北京音樂廳

  本報記者楊文學 4月21日,有“演出大
鱷”之稱的北京音樂廳總經理錢程,被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法院認定,錢程犯下的罪行是職務侵占,數額是70余萬。

  以下是錢程曾經獲得的頭銜:中國交響樂團副團長,北京音樂廳總經理、中山音樂堂總經理、南京藝術中心總經理、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總經理,全國青聯和北京青聯委員,等等———對于一名曾經的個體戶來說,這幾乎可以算得上是一個人生“奇跡”了。

  不過,現在看來,“奇跡”終結了。

  一名個體戶如何成長為“演出大鱷”,又如何從北京音樂廳總經理的位置上“隕落”?本報記者對此展開深入采訪。

  從一間畫廊起家

  在錢程申辦的外地來京人員暫住證上,其常住戶口是天津市河東區(qū)。他15歲時就開始在天津第二紡織機械廠當鉗工,一干4年。1981年,他考入天津美術學院,畢業(yè)后,他連考了4年研究生,但都由于英語成績不及格落榜。

  l990年,錢程來到北京謀求發(fā)展,他找到時任中央樂團(即現在的中國國家交響樂團)團長助理的親戚孟昭林,在其幫助下承租了北京音樂廳的畫廊,年租金3.5萬元。

  在1990年8月29日由北京市工商局發(fā)出的北京音樂廳畫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該畫廊的性質是全民所有制,注冊資金3萬元,法人代表是當時北京音樂廳的經理趙永誠。此時,錢程的身份是業(yè)務經理。

  1992年10月31日,北京音樂廳畫廊和臺灣首杰企業(yè)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

  1996年9月25日,北京錢程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金50萬元,錢程所占股份為80%。

  幾經運作,1997年5月,北京音樂廳畫廊將其在賽洛公司中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北京錢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此番運作,被許多人指為“騙局”,理由是他在此間曾以音樂廳的廠房、汽車及部分辦公用品折合75000美元作為畫廊的實物投資,并冒用了音樂廳的注冊文件和臺灣首杰企業(yè)有限公司的營利事業(yè)登記證等。

  但是,在指責聲中,錢程仍然成為了賽洛合資公司的實際控制者。而這也為他此后的承包北京音樂廳之舉埋下了伏筆。

  承包北京音樂廳

  在全國各行業(yè)加大改革力度的大背景下,1992年,中央樂團開始物色經營人才,準備將北京音樂廳承包出去。盡管當時的北京音樂廳門可羅雀,一年最多演幾十場,有時候臺上樂隊的人數比臺下的觀眾還多。但很多人得知這個消息之后,都有意投標。

  1993年5月,錢程以“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的名義,起草了一份承包北京音樂廳的方案,送交中央樂團的團長助理孟昭林。

  當年10月15日,中央樂團與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在北京王府井大街的國際藝苑飯店簽合同。由于樂團方面具有簽約資格的人沒有到場簽字,因此簽約儀式流產。第二天,副團長謝明和錢程在北京和平街的一家飯店簽了合同。

  10月27日,樂團收到錢程交來的7.5萬元,作為首付的合同款。合同規(guī)定錢程代表的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每年向中央樂團上繳承包費,第一年為45萬元人民幣,每年在這個基數上遞增5%……

  這一承包過程,也曾被指責為“暗箱操作”。至今,仍有原北京音樂廳的工作人員對此質疑,并不斷上訪!豆と巳請蟆酚浾咴稍L全國總工會法律部,該部負責人指出,“北京音樂廳搞承包經營,屬于轉換經營機制的重大舉措,沒有職工參與是嚴重缺陷,應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做出明確規(guī)定”。

  而中國交響樂團同時發(fā)布的《北京音樂廳承包問題的真相》一文這樣說:“……經查,自1990年8月27日起,錢程以每年3.5萬元人民幣租賃北京音樂廳二三樓走廊,經營字畫,作為個人經營活動,一直長期借用北京音樂廳畫廊至今,這個畫廊是北京音樂廳主管的三產,全民所有制。為實現承包音樂廳的目的,錢程同樂團內的某些人串通一氣,首先成立非法的中外合資企業(yè),然后又承包音樂廳,騙取了為期10年的音樂廳承包權……”

  對于中國交響樂團的這份聲明,錢程認為,當年音樂廳被作為一個“包袱”甩掉,之后突然成了“香餑餑”,因此,“甩包袱的人后悔了”。

  無論如何,當時的錢程如愿以償地獲得了承包權。從此,他掌握了北京音樂廳的經營權、管理權、人事權和財務權。

  擔任國交副團長

  盡管錢程一直把持著北京音樂廳的大權,但是后來他和中國交響樂團一度鬧得非常僵。

  1996年,音樂藝術博士陳佐湟從海外歸來,受命在中央樂團基礎上組建中國交響樂團,并擔任中國交響樂團首任藝術總監(jiān)。作為“百廢待興”之時的第一個藝術總監(jiān),陳佐湟一上任就想收回北京音樂廳的經營權力,為此他和錢程之間產生了激烈的矛盾。

  經過幾年的反復“較量”,陳佐湟最終也未能在他藝術總監(jiān)的任期內收回北京音樂廳的經營權,2000年,他辭職離去后,湯沐海入主國交擔任藝術總監(jiān),湯邀請錢程參與到國交的建設中。

  2000年12月5日,中國交響樂團團長俞松林宣布:經文化部黨組研究后決定北京音樂廳、中山公園音樂堂總經理錢程為中國交響樂團副團長。

  從國家工作人員編制外的身份到被體制內收編并委以重任,錢程至此可以說完成了自己人生歷程中最漂亮的一筆。

  2001年,錢程開始跨出北京,他與南京文化藝術中心合作,接手南京溫暖化藝術中心大劇院及附屬的音樂廳。此時的錢程,被媒界稱為“演出大鱷”。

  對于錢程的能力,媒界大都認可,有報道說,錢程的成功之處在于大膽改革舊有體制,運用現代企業(yè)管理模式管理音樂廳。錢程以點子多出名,在演出市場上找到了“雅俗的結合點”,他所推出的“唐宋名篇音樂朗誦會”、“聆聽經典”等演出,堪稱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完美結合的典范。

  從“給予”到“侵占”

  錢程最為人所知的話中有一句是:“為人之道是‘給予’!碑敃r的錢程正春風得意,而此語也在熟悉他的人中傳播頗廣。但事隔5年,錢程卻因“職務侵占”被判有罪———在“給予”和“侵占”之間,構成一組刺目的矛盾。

  2002年4月15日中午,錢程開車去赴一個不同尋常的約會,約他出來的是中國交響樂團團長俞松林。錢自此一去不回,他被公安機關“請”了去。同年8月,錢程被正式逮捕。2003年8月,錢程涉嫌職務侵占被提起公訴。

  依照檢察機關的指控,1997年2月至1998年11月間,錢程利用同時兼任北京音樂廳總經理和北京錢程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分別將部分單位在北京音樂廳舉辦音樂會的包場費共計77萬余元,以北京錢程文化藝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收取,用于支付錢程本人購買的世紀大廈B915號房款,后由北京音樂廳支付相關場次的演出費用。

  庭審中,錢程的辯護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辯護律師稱,錢程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要對北京賽洛藝術品有限公司的性質進行認定,而賽洛公司實質上是錢程個人的公司。

  他們稱,1992年賽洛公司成立時,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只有北京音樂廳畫廊和臺灣首杰企業(yè)有限公司兩家。但實際上首杰公司分文未繳,賽洛公司的出資全部來源于錢程個人。1993年,賽洛公司承包北京音樂廳,按照承包協議,只有錢程有權負責北京音樂廳的經營管理。1994年,賽洛公司修改合資合同及公司章程,明確入資完全屬于錢程個人,北京音樂廳畫廊無任何投入。同年,賽洛公司增資擴股,香港城市策略公司入股,但沒有繳足應交納數額,應當認定其已喪失股東地位,自動退出賽洛公司。1997年,北京音樂廳畫廊將其在賽洛公司中的全部股份轉讓給錢程公司,錢程公司實質是錢程個人的公司,因此,錢程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西城法院認為,北京音樂廳畫廊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錢程以北京音樂廳的廠房、汽車及部分辦公用品折合75000美元為畫廊的實物投資,冒用音樂廳的注冊文件、臺灣首杰企業(yè)有限公司的營利事業(yè)登記證等,騙取了賽洛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存在幾家公司均系錢程個人所有的事實。香港城市策略公司入股協議已經主管部門批準并進行了工商登記,香港城市策略公司完成了約定入資。

  法院最終認定,錢程身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判決后,錢程及其辯護人表示,他們對判決結果不服,已著手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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