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井瑞華因路上有水坑騎車摔倒后,被大客車軋死,丈夫薄存玉因此將包括大客車司機在內的4個 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
償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三十七萬余元,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昨天開庭審理此案。
孕婦命喪車輪下
井瑞華和薄存玉從沂南來青打工。去年8月27日早晨8時,天正下雨。在一工地做飯的井瑞華騎自行車外出買菜,行至燕兒島路“東澳一二”燈桿對面時,井瑞華的自行車駛過1個被雨水淹沒的坑,結果連人帶車摔倒在地,不幸的是,一輛大客車隨后沖來,右后輪軋過井瑞華頭部,井瑞華當場死亡。
市南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和調查后認為,事故發(fā)生時車輛和受害人雙方都無違規(guī)行為,不屬于交通事故。
法庭上響起抽泣聲
法庭上,主審法官宣讀了交警部門當時做的目擊證人調查筆錄。每當念到目擊者描述當時孕婦倒地,大客車右后輪從孕婦頭部壓過、腦漿迸裂的場景時,坐在原告席上的死者丈夫和坐在旁聽席上的死者父親就會忍不住掩面而泣,法庭上傳出陣陣抽泣聲。
死者丈夫薄存玉告訴記者,妻子發(fā)生意外對自己打擊很大,他曾找過很多部門,但各部門都互相推諉不愿承擔責任,無奈之下他才告上法庭!叭司瓦@么沒了,必須有人對我妻子的死承擔責任。”薄存玉聲音哽咽地對記者說,開庭前一天,他和岳父從老家沂南縣坐了四個多小時長途車,岳父是個殘疾人,腿腳不方便,但他還是堅持從老家來青島參加開庭,就是想為死去的女兒和沒出世的外甥討回公道。
要為妻兒討說法
薄存玉告訴記者,事后他曾查看過妻子出事的現場,發(fā)現這是一個施工形成的坑,有近二十厘米深?又醒耄幸粋自來水管線水門,歸屬于青島海潤自來水集團。知情人也告訴薄存玉,坑是海潤自來水集團在搶修管線時留下的。但施工后并沒有及時進行路面修復,導致坑洞越來越深。
薄存玉認為自來水公司對案發(fā)路段管道搶修后未把路面及時修復,市南建管局對路段疏于維護,才導致井瑞華摔倒被軋死。歸屬華旅運輸公司的大客車駕駛員在天氣惡劣的情況下沒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致使妻子摔倒后直接卷入大客車右后輪下。薄存玉認為這4方當事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才將他們悉數告上法庭。
四被告各說各的理
第一被告自來水公司:在城市的地下有著13種管線通過,并不能因為坑中有海潤集團的水門就說明這個坑是他們挖的。而且,自來水公司遺留的水坑均交由市政管理部門予以修復,并支付了修復費用,在不能確定水坑由誰施工形成的情況下,自來水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被告市南區(qū)建管局:根據測量的尺寸,事發(fā)現場的水坑是維修過程中形成。根據規(guī)定,施工部門開挖路面時應向市建管部門報批,維修結束后由施工單位回填,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市南建管局沒有接到任何施工單位報批,市南建管局并沒有實施民事侵權行為,應由具體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青島華旅運輸有限公司:交警部門認定的結論是不屬于交通事故,該公司在此案中既沒有過錯也沒有故意,沒有任何違規(guī)違章行為,只能說是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大客車司機馬某:馬某開車屬于職務行為,即使承擔賠償責任也應由客車所屬公司承擔。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理應擔責
原告代理人、青島鐘聲法律服務所郭鐵鈞在法庭上稱,因為在坑中發(fā)現了第一被告海潤集團所屬管線的水門,同時有證人證言說明是海潤集團挖的坑,自來水公司辯稱事發(fā)水坑并不是自己施工遺留造成,自來水公司應就其不是侵權主體承擔舉證責任。市南建管局因沒有履行相應的監(jiān)督義務,也應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此乃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雖然交警部門認定不是交通事故,但大客車所屬單位及大客車駕駛員也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傷痛之余不忘填坑
在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答辯意見后,主審法官宣布將到事故現場實地查看,并擇日開庭宣判此案。庭審結束,薄存玉特地帶領記者來到事發(fā)地,過去的水坑已早已不見,看著路面上的“補丁”,薄存玉哭著說,我心中的傷痕猶如這個“補丁”,永遠也不會撫平。他說,妻子出事的當天晚上,傷痛之余,為防再有人被陷害,他撥通了晚報熱線,次日就有人將坑填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