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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倚仗父親權勢瘋狂斂財 程維高之女高墻內(nèi)泣悔經(jīng)商路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3-13 08:46:17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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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9日,新華社向國內(nèi)外發(fā)布消息:“經(jīng)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程維高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審查,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正省級職務待遇!

  “經(jīng)查,程維高在擔任河北省主要領導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為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職務影響,進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活動……”

  文中提到的程維高之子程慕陽,因涉嫌犯罪潛逃國外,正在被司法機關通緝;其配偶已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第一任秘書吳慶五被判死緩,正在華北某監(jiān)獄服刑;第二任秘書李真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于2003年11月13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已被執(zhí)行死刑。

  程悠蘭是程維高的女兒,在家排行老大。程悠蘭因涉嫌偷稅漏稅于2003年2月11日被河北省公安廳刑事拘留,3月18日經(jīng)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10月16日被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04年1月7日,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程悠蘭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708.99萬元。

  程悠蘭是怎樣走上犯罪道路的?她在“程氏家族”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厭倦護士去當演員再轉公務員受吳慶五、李真影響下海經(jīng)商

  1957年程悠蘭出生在江蘇省常州市。她從小生性活潑,能歌善舞,一直被父母視為掌上明珠。高中畢業(yè)后,她順利地當了一名護士。由于性格外向,喜動不喜靜,剛上了兩年班,程悠蘭就厭煩了這一行。

  這時候,程維高已一步步登上市委書記寶座,程悠蘭也順利“轉軌”進入了歌舞團,當了一名演員。但半路出家,隨后又嫁夫育女,身體漸漸發(fā)福,在人才濟濟的歌舞團難有發(fā)展。

  1990年,程維高成為河北省“封疆大員”,歷任代省長、省長、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這一干就是十余年。而程悠蘭也進入了黨政機關,成了一名國家公務員。

  然而不久,程悠蘭就放棄了仕途,選擇了下海經(jīng)商之路。程悠蘭作出這一選擇,有兩個人從中起了關鍵的作用。一個是程維高的第一任秘書吳慶五,一個是李真。

  ▉從弟弟經(jīng)商中受激勵程維高夸獎兒女光宗耀祖

  1993年下半年,吳慶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遞交了辭職報告,決意下海經(jīng)商。早在辭職之前,吳慶五已經(jīng)打著程維高的旗號,在商海中小小地練了幾把。下海后,他又死死抱著程維高第二任秘書李真這個“后臺”,空手套白狼,通過私分國有資產(chǎn)賺了2000萬元。  

  這一切讓程悠蘭產(chǎn)生了下海經(jīng)商,趁年輕大賺一筆的想法。而其弟弟程慕陽做房地產(chǎn)生意,利用其父的影響,瘋狂斂財保守估計也有兩個億的“業(yè)績”也讓程悠蘭心動。程慕陽希望程悠蘭和自己一起賺錢。而程悠蘭的丈夫見妻子已無心過安穩(wěn)日子,便提出了離婚。1995年,程悠蘭與丈夫離婚,自己單身進了北京。

  對于兒女的舉動,程維高大加贊揚說:“我是一個掌握很大權力的大省黨委書記,我在官場已經(jīng)得到了這個地位。我的兒女在商場上能取得很大成功,也是光宗耀祖!

  ▉初下海時也曾嗆水受李真關照打開局面

  1995年8月,程悠蘭到北京佳瑞廣告公司(大股東為程慕陽)任主管財務的副總經(jīng)理,該公司注冊資金108萬元,股東分別有程悠蘭、程慕陽等。

  初下海,她兩眼一抹黑,這時,程維高的第二任秘書李真出現(xiàn)了。在李真及其狐朋狗友的關照下,佳瑞公司很快有了進項。1996年12月25日,佳瑞公司與中央電視臺簽訂協(xié)議,代理一家保健品公司向中央電視臺支付了1997年2月份的廣告費,央視則把金額為近318萬元的發(fā)票開給了佳瑞公司。程悠蘭欣喜若狂,與弟弟程慕陽密謀后指使會計將該發(fā)票記入佳瑞公司賬簿,抵頂了當月入賬的1996年部分營業(yè)收入371.5萬元中的大部分,由此少交納了一筆數(shù)額不小的營業(yè)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

  在違法犯罪道路上邁出了第一步后,程悠蘭的膽子變大了,有業(yè)務就做業(yè)務,沒有生意就干脆玩起了“空手道”。

  ▉高墻內(nèi)心生懺悔意判刑后表示不上訴

  2003年8月9日,中紀委向外公布了中央對程維高的處理決定。2003年2月11日,程悠蘭被河北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起初,程悠蘭認為自己是合法經(jīng)營,不涉嫌犯罪。辦案人員反復向她宣講法律知識,她才對自己的行為有了清醒的認識。

  在法庭審理時查明,程悠蘭在主管佳瑞公司財務工作期間,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規(guī),指使、授意或同意公司的財務人員,采用虛填發(fā)票入賬、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為該公司偷逃稅款人民幣177萬余元,破壞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擾亂了社會市場經(jīng)濟秩序,已構成偷稅罪。鑒于佳瑞公司已注銷,被告人程悠蘭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該公司的犯罪行為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程悠蘭在審理期間尚能認罪、悔罪,并有積極補交稅款的表示,可依法酌情從輕判處。判決后,在莊嚴的法庭上,程悠蘭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并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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