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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04-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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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報訊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部近日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辦法要求,分包工程發(fā)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同時禁止轉讓、出借企業(y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將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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