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我的東西它沒權處理
●大福源超市:店有店規(guī)
●消協(xié):超市銷毀“無主財產”屬侵權
核心事件
“超市有什么權利隨便銷毀我的東西?”昨日,家住市南區(qū)天臺支路的王女士向本報反映,她寄存在寧夏路大福源超市的干果被銷毀了。王女士介紹,上月19日8時許,她在大福源超市購物時,將在一樓購買的糖果和松子存放在電子寄存柜里,然后去二樓買東西,買完東西后就直接回家了。三天后,她想起此事,便拿著購物發(fā)票和存包小票回去取,但超市工作人員告訴她,超市有規(guī)定,對顧客遺忘在寄包柜里的食品最多保管兩天,超過兩天就處理掉了。為此,王女士與大福源超市產生爭執(zhí)。
超市有無處理權
顧客王女士:
這種處理不合理
如果我的物品是容易腐爛變質的,那么超市的做法情有可原,但我的物品是糖果和松子,三四天總不會壞吧?超市說超過兩天給我處理掉了,令我難以理解,超市對顧客遺忘的物品也應該區(qū)別對待。再說,東西是我的,超市銷毀我的東西,就是侵犯我的權利。
大福源超市:
自助存包后果自負
超市在各個電子寄包柜上和旁邊張貼了提示,明確提醒顧客一定當日取走寄存的物品,自助存包,責任自負。對于食品類的物品,在清柜的兩日內代為保管,超過兩天,我們將予以銷毀。如果顧客沒有在兩天內取走他的物品,那是顧客自己的原因,后果應當由顧客自己負責。
超市無權處理“無主財產”應將其移交國家相關部門
消協(xié)說法
昨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市消協(xié)12315熱線工作人員,他解釋:商家在電子寄存柜上明示:顧客應當日取走其存放的物品,否則責任自負,這是合理的。這里的“責任自負”應當是指由于顧客的原因未取走物品,而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由顧客承擔。比如,新鮮的魚蝦類食品,顧客未及時取走,造成了魚蝦腐爛變質的后果由顧客承擔。
但超市在能夠聯(lián)系到顧客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通知顧客取走遺忘的物品,這是雙方買賣合同的付隨義務。如無法聯(lián)系到顧客,這時物品屬于無主財產,超市應將其移交國家相關部門。超市無權對顧客遺忘的物品進行銷毀或占為己有,否則即為侵權。
記者調查
粗心顧客不少“逾期”說法不一
“無主商品”最多時一天清出三大購物車
昨日下午,記者走訪了三家大型超市,發(fā)現(xiàn)警告顧客“逾期儲物予以銷毀”的提示比較普遍,只是各超市對“逾期”的界定不同,有的超市定在15天,有的是兩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超市工作人員稱,粗心顧客并不少見,他們每天都能清出不少“無主商品”,最多時能清出三大購物車。這些商品沒被銷毀,但下落如何,他們也不太清楚。
法官評點
孔繁軍·市北法院法官
保管是超市義務
我認為,顧客在超市消費過程中,與超市形成買賣合同關系,顧客存包時又與超市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均是《合同法》調整的范疇。雖然超市對顧客寄存包不收取費用,名義上是無償保管的,但已計算在其經營成本內,應包括在顧客的消費行為中,超市應對顧客寄存的物品承擔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有丟失或毀損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市無權對顧客遺忘的物品進行銷毀,對無人認領的物品,超市無權進行銷毀或占為己有。